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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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年月日国家科委令号发布)1991年6月26日 颁布1991年11月1日 实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以下称“仲裁机构”)正确处理合同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处理技术合同争议; (二)处理其他合同中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发生的争议; (三)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裁定技术合同的变更或
2、者撤销。 第三条 仲裁机构依法行使仲裁权,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机构应当通过其全部活动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技术合同义务。 第四条 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原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办案,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仲裁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 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七条 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实行合议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管理
3、全国仲裁机构,指导仲裁工作。第二章 受 理 第九条 仲裁机构受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和提交仲裁的事项。 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发现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是本仲裁机构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中没有写明仲裁机构或者选择多个仲裁机构的,应当通过协商约定一个仲裁机构;协商不成的,按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处理。 第十一条 仲裁机构受理技术合同争议,不受地域、级别限制。 第十二条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
4、,应当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申请。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的,提出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当事人双方提出仲裁申请的,先申请的一方为申诉人,后申请的一方为被诉人;当事人双方同日提出申请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合同副本、仲裁协议,并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仲裁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十四条 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仲裁的合同为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或者有关争
5、议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 (二)有符合要求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三)申诉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四)有明确的被诉人,且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五)有具体的仲裁要求和事实根据; (六)申请日期未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 被诉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被诉人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机构审理。 第十六条 被诉人可以在规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提起反诉。反诉书应当写明反诉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
6、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诉人预缴一部分仲裁费。 第十八条 申诉人增加仲裁要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请求,仲裁机构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诉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代理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仲裁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仲裁机构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决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
7、的申请和法律的规定,提请对方当事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二条 仲裁机构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技术合同仲裁活动中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向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员名册,并按照下列顺序组成仲裁庭; (一)申诉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二)被诉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指定一名仲裁员; (三)仲裁机构在申诉人、被诉人指定仲裁员后五日内决定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四条 双方当时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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