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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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6.03.01【分类号】51203【文号】【文题】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湖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1996年3月1日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发布) 第一条 为防治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发布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者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者在生产建
2、设过程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损坏地貌植被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植被覆盖度每平方米一次收取12元;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总造价一次性计收;损坏水土保持科研设施的,按恢复同等规模设施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价格合并计收。 第四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 有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一次或按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交纳; 没有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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