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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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7.07.21【分类号】509【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23号【文题】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2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分别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养路费、车辆通行费、
2、公路运输管理费、省直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中提取3;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三费按现行办法从省分成收入中提取3;防洪保安资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归省所有的部分。 (二)地、州、市(含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1、有城市防洪任务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每年从实际入库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2、从地(州、市)、县(市、区)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三费分成收入中提取3。 3、防洪保安资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
3、31号文件规定,归地(州、市)、县(市、区)所有的部分。 第四条 防洪保安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后,其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仍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免征一切税费,实行预算专项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与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专户下设立“水利建设基金”户头,统一收缴本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划转: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划转: 1、直接缴入省国库的电力建设基金按实际入库数额每月末划转一次。 2、对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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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水利建设 基金 筹集 使用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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