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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6.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7.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
2、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4.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法律责任5.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责任的规定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1.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4、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2)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5、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3有关法律对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处理有关法律根据其立法目的不同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办理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
6、内容的行为;(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重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7、(1)通报。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2)罚款。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刑事责任(了解)我国刑法并未明确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8、法律责任违法行为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2.刑事责任(基本同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
9、)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5.单位负
10、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违法行为打击报复的方式: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法律责任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单位:该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上级单位和行政监察部门。2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1)恢复其名誉。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
11、誉。(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6.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2)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7.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违反中华人民共
12、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法律责任1.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处罚。注意: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1.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某一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机关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2.如果某一个处罚机关己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罚款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的单位负责人。他既可以是
13、单位一把手,也可以是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关键是要看谁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起了领导、组织、决策作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直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一般包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3)提前或迟延结账日结账的;(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都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
14、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15、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4.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法律责任1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违反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拒绝。2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5.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责任的规定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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