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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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二、责任分工第四条 根据市区分工,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市管项目(由市级部门核发施工许
2、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区管项目(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国土规划、消防、民防、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联合验收前完成接入工作。第五条 对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委托1家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参验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
3、独进行专项测绘。第六条 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三)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五)竣工档案验收(六)竣工质量验收监督(七)竣工验收备案三、办理程序第七条 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依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联合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第八条 联合验收流程和时限(一)建设单位按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二)联合验收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当日内将申报材料分转到各参验部门,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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