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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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院(系)名称: 法 学 院 专 业 名 称: 法 律 学 生 姓 名: 指 导 老 师: 2012年3月23日目录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综述 11.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11.2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性 1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 32.1约定的生效要件 32.2约定的时间 42.3约定的效力 42.4 约定的变更和撤销 4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53.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53.2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6四、 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事项 74.1 新婚姻法带来的案例 74.2 新婚姻法修正条文之解读
2、8结语 10参考文献 10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摘 要: 随着人类思想意识的进步,男女平等、社会性别平等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提倡和关注。新婚姻法的出台,对于夫妻间的法律关系和义务是次重大冲击。其中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尤其新婚姻法的诞生,是对夫妻现存的共有财产关系,一次转折和突破。尽管在国外已有较完善的立法规定,但在我国仍然有待于进一步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的增多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夫妻财产约定已成趋势。本文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分析,在新婚姻法出台下,以期提出
3、一些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建议。关键词: 夫妻约定财产; 约定财产要素;约定制度缺陷;新婚姻法事项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综述(一)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并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与法定财产制对应,并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并有效,便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由于约定财产制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契约自主”的原则,因而被当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1(二)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性中国对夫
4、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的民法亲属编。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度。21950年的婚姻法为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也是允许夫妻约定财产的,但没有明确制度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实
5、行了近三十年的婚姻法的内容显得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于是,1980重新制定的婚姻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确立了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夫妻对其财产的约定、如何约定以及其约定效力。32001年的婚姻修正案的规定可以说在许多方面完善了夫妻约定制,其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
6、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债务清偿”。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约定了方式、形式,约定的对内效力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初步确立了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的约定夫妻财产制。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一)约定的生效要件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的财产契约必须具备以下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的当事人必须具有
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婚姻双方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它不仅直接影响双方财产权益的实现程度,而且也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而法律要求订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人的婚姻能力,学理上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得结婚,当然也就不具有缔结婚姻财产契约的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有婚姻行为能力,但在订立婚姻财产契约时,还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在婚后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使一方或双方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有两种看法。5一种看法认为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必须是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代理。2、夫妻
8、财产契约的订立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婚姻双方约定财产的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婚姻双方在对财产作出约定时,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这样的财产约定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其有关财产的约定是在受胁迫或受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是一方或双方的虚伪表示都是无效的,不得以此约定来对抗第三人。63、夫妻订立财产契约的内容不能超越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夫妻订立财产契约所涉及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对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夫妻财产契约的权利客体。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以及其他应当
9、归一方的财产,如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的用于满足配偶一方的职业需要的书籍、工具等财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为鼓励或表扬夫妻一方而奖励给夫妻一方带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品等,能否加以约定,立法上仍是一片空白。我认为,上述所列的夫妻特有财产,不宜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对象,因为,上述财产与夫妻一方的身份密切相连,且用途特定。4、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应具备形式要件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行为的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新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二)约定的时间关
10、于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仅限于婚前订立,理由是婚后易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妻间的契约,应在结婚前订立,并自结婚之日起发生效。二是无限制,夫妻财产契约可以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缔结,根据民事立法的“法无即可以”的原则,这也就等于没有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夫妻财产约定已有生效条件要求上的限制,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满足实际生活多样化需要,在缔约时间上没必要再作更多的限制。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婚前或婚后任何阶段进行约定。(三)约定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的约定依法成立后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依法进行的夫妻财产约定,受国家法律的保护。71、夫妻
11、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体现在:第一,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二,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第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加以处理,没有约定的部分或约定无效的部分,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2、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双方对财产所作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能对抗第三人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仅要求书面形式,而不要求当事人履行公示程序,因此,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
12、,法律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容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不负债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四)、约定的变更和撤销夫妻做出财产约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约定内容不再适应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使用原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原约定,但是,变更或解除财产契约,必须履行与缔结财产契约相同的程序。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夫妻双方无法经协商达成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协议的,要求变更
13、或撤销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裁决。另外,婚姻当事人变更或解除财产约定而成立的新契约同样必须遵循夫妻财产契约生效的各项要件。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1.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程序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要式行为,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家庭以外第三人的经济利益,所以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以达公示、公信之法力。3而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是否须申报登记公示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比如:无法防止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局限性,常
14、常出现财产约定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表达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或者发生争议后双方对约定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这样有时就给审判带来困难。2.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8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仅限为婚前或婚后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有规定可以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何行使的约定。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入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品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显然,这类约定有利于夫妻家庭生活。3.关于财产约定对债务清偿的影响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效力方面在第19条第3款
15、给予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该条款仅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没有规定婚前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4.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夫妻的财产关系难免也会发生变化,而我国婚姻法回避了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变更与撤销的问题。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在夫妻财产约定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条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相反,有些国家规定,在夫妻订立财产契约以后,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都可以根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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