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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 婚 姻 的 自 由 【内容摘要】婚姻的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关键词】婚姻自由的历史 ;婚姻自由的概念;法
2、律特征;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建议论 婚 姻 自 由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
3、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二、婚姻自由的
4、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 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 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
5、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由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任何公民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或者其他原因,都有依法与自己的配偶离婚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和强制。离婚自由也有两个条件。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三、婚姻自
6、由的法律特征(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
7、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不过婚姻自由主要方面还是结婚自由,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结婚的问题,都有行使结婚自由权的时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不过法律上对离婚作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并不是否定离婚自由,而是要当事人慎重处理,同时也是对其
8、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四、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有婚姻行为能力而无配偶的公民,依法享有与异性公民缔结婚姻关系的自主权。结婚自由是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
9、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其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与否,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2离婚自由 离婚姻自由是指已婚的公民都有与自己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任何公民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或者其他原因,都有依法与自己的配偶离婚的权利,其他任
10、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和强制。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离婚自由也有两个条件。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五、婚姻自由的相对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不是绝对的自由, 而上相对的自由。婚姻是成立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肌体的细胞。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家庭担负着多方面的重要职能, 家庭不仅是人口再生产
11、的单位, 而且是教育单位和消费的经济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家庭还具有一定的组织生产的职能。如何处理婚姻关系, 决不是个人的私事, 而是关系对方的、关系到下一代的、关系到社会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社会物质财富还不很丰富, 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很高, 人们在婚姻问题上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旧思想、旧传统、旧习惯, 因而两性关系还不能成为社会无需干涉的事情。因为,无论是缔结婚姻关系还是结束婚姻关系,这种选择的自由都要受各种因素的约束,具体来说,有以下约束。(一)法律的约束1、结婚自由的法律约束为了防止婚姻自由权的滥用,以及在综合考虑了中国公民的生理
12、、心理条件与我国国情后,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必须达到三个要件,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在禁止性规定中,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是对旧社会只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主权的否定,对消除某些落后地区仍然存在的陋习,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第7条还规定:一,直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一般而言,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
13、是指未经治愈的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此举则是为了优生优育。2、离婚自由的法律约束我国婚姻法要求,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离婚时须达成离婚合意,有书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才会发给离婚证。而男女一方选择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情形。从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
14、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护,对其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在离婚的问题上,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些法律规定对结婚和离婚所作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保障在人们获得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侵害他人的权利。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约束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对实际履行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二)道德约束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同时,还受社会道德、社会伦理以及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新中国成立后,
15、即开始肃清阻碍社会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婚姻制度贯彻实行的不道德行为规范,从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都把婚姻自由作为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转婚、换婚行为的发生。现行婚姻法第4条还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提出的规范要求,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道德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法律限制,没有道德,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任何无条件的、绝对的自由都是虚假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才能最大限度保证人们的自由。为保证婚姻自由的价值得到实现,应该加强
16、法制建设;另外要引导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使人们树立正确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这样才既能实现婚姻自由的价值,又能将婚姻自由的不良因素减少,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利。六、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 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仍然没有绝迹,特别是在有些偏远的贫困地区,反而越演越烈。具体形式有:(一)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意,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如父母不
17、顾女儿的反对,坚持让女儿定亲,强迫她出嫁。(二)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如父母为给自己的儿子结婚筹集财物,不顾女儿反对,以索取大量财物为条件,为女儿定下亲事,强迫其出嫁的行为。买卖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形式有3种:1父母索取钱财。有的父母将女儿视自己的“摇钱树”,公开要“彩礼”或者是“聘礼”,少则几百,多则上千,甚至几万,至于女儿婚后的婚姻生活是否幸福,则不会去考虑。2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社会上有一些专门从事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这些人将妇女卖到一些边远、贫困地区条件不好的男子为妻。 3既骗婚又骗财的形式。近几年来,一些人勾结起来,先以介绍对象
18、为名,将女方介绍给男方,待男方同意后便索要钱财,将钱财骗到手后想方设法让女方逃跑,使男方最后落得人财全无。有的妇女自愿把自己卖给男方家做媳妇,待掌握了一定钱财的时候,便逃得不知去向。(三)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为由向男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的基本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受到我国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危害性不可忽视,它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妨害了婚姻自由原由的贯彻,往往给社会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生活造成种种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人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
19、利,而借婚姻自由之名滥用权利。有的甚至将自己当作待价的商品,这有悖于婚姻自由的本意,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对此应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行为了改正错误。(四)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 1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父母的婚姻本应该由父母本来作主,子女是无权干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由于有些子女仍然受封建陈腐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极端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的影响,对老年人的黄婚恋婚姻自由仍加以干涉阻扰。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怕父母离婚惹别人笑话,伤了自己的颜面;二怕父母再婚后自己与后父或后母及子女合不来,引起新的家庭矛盾和冲突;三怕父或母再婚会引起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不利于以后继承父或
20、母的遗产。2干涉寡妇再婚的自由 丧夫妇女改嫁,是该妇女的合法权利,他人无法干涉。但是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在那些思想比较疆化的农村,寡妇改嫁往往受到诸多方面的干涉,如亡夫之亲属、家庭、甚至其他村民的反对和干涉。而他们反对寡妇再嫁的理由,最主要的也是存在三怕的问题:一怕寡妇再嫁带走孩子,二怕寡妇再嫁带走家里的财产,三怕寡妇再招新夫入门。就因为存在这所谓的三怕问题,如果寡妇提出再嫁,就会引来周围亲朋好友,甚至邻居的种种诽议。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指以暴力的手段干涉他人行使结婚或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干涉婚姻自由中最严重的一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处2年
21、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犯此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吉林省发生的姐姐不愿妹妹与一个左眼是“疤瘌眼儿”的男人交往最后对妹妹强施暴力的行为就是一种严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七、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现状及相关建议(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自由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自由
22、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二)相关建议1、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婚姻家庭教育的缺位,很多年轻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和家庭观,把婚姻当儿戏,对家庭、对配偶、对孩子、对社会不负责任,是滥用婚姻自由现象高比例出现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坚持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
23、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和家庭观,抵制和清除各种腐朽的思想观念。2、一个人的性取向和生长的环境是有很大的关系的,据研究,每个人的体内都带有同性恋的因子,只是因从小接触的都是异性恋而没有表现出潜在的同性恋倾向。对于占据我国人口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他们虽然处于社会边缘地带,一直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但是他们也是人,他们享有追求幸福生活这一基本的人权,法律对于每个人的保护都应该是公平的。因此,我们应该支持与保护同性恋,支持他们婚姻自由的诉求。在同性恋结合立法已经全球化趋势的情况下,我国法学也应该正视同性恋这一庞大群体的权利诉求,借鉴其
24、他国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将同性恋者的婚姻合法化,制定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3、对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一方面,要继续深入贯彻婚姻家庭法,特别是在落后的农村,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彻底根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封建残余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大婚姻家庭法的执法力度,严格婚姻管理和监督,切实落实婚姻家庭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分别情况,依法妥善的处理。对那些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尚未使用暴力的,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5、对买卖婚姻中第三人索取的财产应予以收缴或责令其退赔;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纠纷实践中,应注意划清包办婚姻与父母代为主持的订婚,但经本人同意的界限,划清买卖婚姻与男女之间的相互赠与的界限等,以避免扩大打击,造成不良的后果。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张海尚.大众法学婚姻法实用解析.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411.5夏凤英. 论婚姻是一种契约.法学家,2001年(2):68.6杨遂全,陈经莹.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4.7李丽.婚姻法实务与案例评析 .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26、,2000:21.毕业论文写作方法与技巧一、毕业论文写作意义 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才华的第一次显露,是向祖国和人民所交的一份有份量的答卷,是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报到书。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2
27、、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是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的需要。党中央要求,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个“四化”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干部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要求。二、毕业论文写作要求(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二) 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
28、、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三)论文引言: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论文材料和方法: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
29、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五) 论文实验结果: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
30、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六)论文 讨论: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论文写作方面可以咨询期刊编辑扣扣993383282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七)论文结语或结
31、论: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八)论文参考义献: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九)论文致谢:论文的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和提出过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对象。论文致谢应该是真诚的、实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谢、不要只谢教授不谢旁人。写论文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十) 论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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