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1-94防洪标准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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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 洪 标 准GB 5020194条 文 说 明制 订 说 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负责主编,具体 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等九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 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防洪工程 建设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竟见,同时参考了有关国外先进标 准,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经建设部于1994年6月2日以建标1994 369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 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
2、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 寄交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德路六铺炕;邮政编码:100011), 并抄送水利部科技教育司。1994年5月1 总 则1.0.1 洪水泛滥是一种危害很大的自然灾害,防御洪水、减免洪灾损失是国家的一 项重要的任务。建国以来,为了满足大规模防洪建设的需要,我国有关部门对所管 理的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先后作过一些规定。由于制订的时期不同,对防洪安全 与经济的关系等的处理有差异,类似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不够协调。本条阐述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 地区的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而制订的国家统
3、一的防洪标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财力有限,不可能用大量投资进行防洪建设。考虑我 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本标准按照具有一定的防洪安全度,承担一定的风险, 经济上基本合理、技术上切实可行的原则,在各部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经综合分 析研究,充实补充制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财力的增强,防洪安全要求的 提高,本标准也应相应地进行修订。1.0.2 本条规定本标准的适应范围是:(1)城市、乡村和国民经济主要部门等防护对象。(2)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和雨雪混合洪水;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3)防洪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阶段。我国的洪水,根据其成因可分为许多类,由暴雨形成的洪水称为暴
4、雨洪水;由 冰雪融化形成的洪水称为融雪洪水;由降雨和融雪形成的洪水称为雨雪混合洪水。 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可能发生暴雨洪水,这类洪水大,造成的灾害最严重。我国的西 部、北部以及中、南部的高山地区,融雪和雨雪混合洪水也会造成一定的灾害。本 标准主要是针对防御这三类洪水制订的。我国海岸线很长,沿海地区除受江、河洪水的威胁外,由于风暴潮引起的灾害 也很大。防潮和防洪相似,滨海地区的防洪、防潮又常有联系,为适应这类地区防 洪、防潮建设的需要,本标准一并作了规定。防洪、防潮比较起来,防洪更为普遍, 为简明起见,将防洪、防潮统称为防洪,本标准简称为防洪标准。由于山崩、滑坡、冰凌以及泥石流等,也可引发洪水,造成
5、灾害,有时危害很 大。目前对于这类洪水的研究较少,制订防御标准的条件还不成熟,故本标准未作 具体规定。1.0.3 我国洪水年际间变差很大,要防御一切洪水,彻底消灭洪水灾害,需付出很 大代价,也很不经济。目前我国和世界许多国家,一般都是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 和洪灾损失情况,确定适度的防洪标准,以该标准相应的洪水作为防洪规划、设计、 施工和管理的依据。本标准中“防洪标准”是指防护对象防御洪水能力相应的洪水标准。沿海地区 的防洪标准用潮位的重现期来表示。国内外表示防护对象防洪标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以调查、实测的某次大洪水或适当加成表示。这种方式表示防洪标准很不明 确,其洪水的大小,与调查
6、、实测期的长短和该时期洪水状况有关,适当加成任意 性很大。随着水文、气象资料的积累和洪水分析计算技术水平的提高,这种方式现 已很少采用。(2)以洪水的重现期(N)或出现频率(P%)表示。它较科学地反映洪水出现几率和 防护对象的安全度,目前已被很多国家采用,我国许多部门也普遍采用。(3)以可能最大洪水或其3/4、2/3、1/2表示。可能最大洪水很难准确计算, 取其某倍比,任意性较大,而且防洪安全度也不明确,目前已很少采用。根据以上情况,本标准统一采用洪水的重现期表示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如50 年一遇、100年一遇等。有少数防护对象特别重要,一旦受洪水灾害,损失特别严 重或将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为
7、保证其防洪的绝对安全,本条规定这类防护对象可 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我国各部门现行的防洪标准,有的规定设计一级标准,有的规定设计和校核两 级标准。为尊重各部门的现行规定,本标准未加以统一,规定根据不同防护对象和 需要,可采用设计一级标准,也可采用设计、校核两级标准。设计标准,是指当发生小于或等于该标准洪水时,应保证防护对象的安全或防 洪设施的正常运行。校核标准是指遇该标准相应的洪水时,采取非常运用措施,在 保障主要防护对象和主要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次要建筑物局部或不同程度的 损坏,次要防护对象受到一定的损失。1.0.4 本标准中的“防护对象”,是指受到洪水威胁需要采取措施保护的对象,根 据防护
8、对象的安全要求可分为以下三类:(1)自身无防洪能力需要采取防洪措施保护其安全的对象,如城市、乡村、工矿 企业、民用机场、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以及位于洪泛区的各类经济设施等。(2)受洪水威胁需要保护自身防洪安全的对象,如修建在江、河、湖泊的桥梁、 水利水电工程以及跨越江、河的线路、管道等,需要保证自身具有一定的安全标准, 影响江、河行洪或失事后对下游会造成人为灾害的,还应满足行洪和影响对象的安 全要求。(3)保障防护对象防洪安全的对象,如堤防和有防洪任务的水库等,它应具有不 低于防护对象防洪安全要求的标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间自然、社会、经济等的差异很大,为使选定的防洪标准更 符合各地区的实际,
9、本条作了“应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 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的原则规定。这是我国多年防洪建设和许多国家的基 本经验,使用本标准时应很好贯彻这个原则。为保障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需投入资金进行防洪建设和维持其正常运行。防 洪标准高,需投资多,但安全度高,风险小;防洪标准低,需投资少,而安全度相 应低,需承担的风险大。选定防洪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处理好防洪安全和经 济的关系。进行不同防洪标准可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或称为防洪效益)与需投入的 防洪费用(包括建设投资和年运行费)的对比分析论证,选定防洪标准是合理可行的 方法,但考虑估算防洪经济效益较困难,需进行较多的调查、分析和
10、研究。除可减 免的洪灾经济损失外,还有社会、政治、环境等多方面的效益,该效益很难定量并 且用经济价值量计算。基于以上原因,本条对经济论证只提倡,未作硬性规定,凡 有条件的希尽量进行这一工作。1.0.5 如果一个防护地区的范围较大,区内的防护对象较多,按本标准的规定,可 以有一个地区和各防护对象的多个防洪标准,本条是针对这种情况,考虑防洪安全事 关重大,按防洪标准宜“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制订的。本条“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主要是指修建在江河上的桥梁以及水 利水电工程等。这类防护对象,除需保证自身的防洪安全外,由于它的存在,对其 它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一旦失事,影响更大,本
11、条第二款就 是针对选定这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的规定。1.0.6 本标准是为一般防护对象制订的,为适应某些特殊防护对象的需要,本条作 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的原则规定。本条中“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是指关系国计民生,遭受洪灾或失事后 损失巨大的防护对象,如特别重要的军事基地或军事设施;特别重要的科研基地或 科研设施;物别重要的工矿企业或经济设施;下游有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镇的 水库等。“影响十分严重”是指遭受洪灾后会引起严重的爆炸、燃烧、剧毒扩散和核污 染,对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是指规模相对小、遭受洪灾后损失较 小、影响范围不大的防护对象
12、,如下游为戈壁沙漠、或距海很近以及远离人口稠密 区的水库;规模较小、设备简陋、修复容易的工矿企业等。“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是指非永久性的防护对象,如临时性的仓库、季节 性生产的工矿企业、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工程等。这类防护对象使用期短,适当降 低防洪标准,承担一定风险,在经济上是合理的。防洪安全十分重要,为了避免任意提高或降低防洪标准,本条对需要提高或降 低防洪标准 的,作了“经论证”和“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等规定。1.0.7 本标准颁布之前,许多防护对象都具有一定的防洪标准,与本标准比较,现 有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本标准的,一般可维持现状,不存在问题,本条对此未作规定。 现有防洪标准低于本标准
13、规定的,为保障其防洪安全,本条规定应积极采取措施, 尽快达到。但考虑到现有工程不同于新建工程,提高标准有时有实际困难,对此, 本条作了“经论证”、“报批准”、“可适当降低或分期达到”的灵活规定,执行 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防洪安全十分重要,一时达不到,也应创造条件,尽快 达到。1.0.8 进行防洪建设,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特别是防洪标准较高的防护对象,需 要修建的防洪工程设施的工程量大,投资多,有时难以一次达到。本条主要是针对这 类情况作的灵活规定,“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行业主 管部门审批时,要慎重,应避免初期防洪标准过低和分期间隔时间过长;要积极创 造条件,尽快达到
14、规定的防洪标准,使防护对象尽早达到必要的防洪安全度。1.0.9 进行防洪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选定防洪标准后,还需分析计算该 标准相应的设计洪水或潮位。我国幅员辽阔,海岸线很长,洪水和潮位特性的差异很 大。合理确定设计洪水(或潮位)是一项重要又较复杂的专门技术问题,如果设计洪 水(或潮位)的数值偏大,实际上是提高了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相反,如果设计洪 水(或潮位)的数值偏小,又会降低防护对象的实际防洪安全度。建国以来,我国一些 部门,总结了国内外的经验,经多年的研究,制订了适用于本部门的设计洪水(或潮 位)计算的专门技术规范。由于各种原因,现还没有适用于各部门的国家统一的规范, 本条根据
15、各部门的规范,对于保证设计洪水(或潮位)分析计算成果质量的主要环节 作了规定,具体的分析计算,可按各部门的规范进行。现没有制订这类规范的部门, 可根据防护对象的情况,参照类似部门的规范进行计算。1.0.10 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2 城 市2.0.1 本条主要是参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防 洪工程设计规范、我国现行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 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和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动能设计规范SDJ11-77(试行) 中的有关规定制订的。我国的城镇数量多,规
16、模相差大,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并与其它多数的防护对 象的分等相协调,本条将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城市的等级,由原来的大、中、 小型三个等级,改为、四个等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的城市规 模以市区非农业人口作为划分等级的指标,此项指标也是全国各城市通行的统计指 标,故本条也采用了非农业人口。我国非农业人口多于200万人的城市称为特别重要的城市,考虑目前达到这种 规模的城市只有上海、北京、天津、沈阳、武汉、广州、哈尔滨、重庆等,而南京、 西安、成都、长春等城市,非农业人口虽然还不到200万人,但其地位也十分重要, 亦应具有较高的防洪标准,因此,本条将等城市的非农业人口指标由200万人改 为150万人。城市
17、的防洪标准,是综合考虑目前国家的经济实力,各等级城市可能达到的防 洪标准,并参考有关部门已颁布的各类工矿企业居民区的防洪标准(见表1)而制订 的。各类工矿企业设计规范中居民区的防洪标准 表12.0.2 我国有些城市,因河流分隔、地形起伏或其它原因,分成了几个单独防护的 部分。例如哈尔滨市,位于松花江岸,主要市区和财产均在江的南岸,北岸很少。对 于这种情况,就可把南、北岸作为两个单独的防护区。本条是针对确定这类城镇各 防护区的防洪标准而制订的,即应根据各防护区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 别确定其不同的防洪标准。2.0.3 我国位于山丘区的城镇,如重庆、万县等,城区高程相差悬殊,遭遇大洪水,
18、洪水位高,淹没范围就大;相反,洪水小,洪水位低,淹没范围也小。如仍按整个 城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确定这类城镇区的防洪标准,有时是不妥的,对此,本条作 了原则性的规定。2.0.4 我国位于平原、洼地的城镇,主要是依靠堤防工程保护的。堤防工程受到高 水位长时间的浸泡,容易出现险情,威胁城镇区内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一旦溃决, 经济损失巨大,后果严重。故本条规定“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防洪标准 可取表2.0.1规定中的较高者。”2.0.5 本条主要是参照航运部门和沿海一些城市目前采用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3 乡 村3.0.1 根据调查,在我国南方长江、淮河一带,耕地100万亩的防护区,其人口均 在50万
19、人以上;耕地500万亩的,人口300万人左右。我国北方同样面积的防护区, 人口相对较少。本条防护区人口和防护区耕地面积指标,主要是参照水利水电枢 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和水利水电工 程水利动能设计规范SDJ11-77(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述调查资料拟订 的。各等级乡村防护区的防洪标准,是根据我国江河防洪体系、湖区圩垸和滨海海 圹等地区目前已达到或近期规划达到的防洪标准拟订的。 3.0.2 同面积的乡村防护区,情况相差较大,本条是为了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 确定经济合理的乡村防护区的防洪标准作的补充规定。3.0.3 我国许多江河的洪水,峰高量大
20、,单靠堤防或水库等工程措施来防御比较大 的洪水,往往不经济或不可能。我国长江、淮河、海河等大江大河的流域规划中, 都利用低洼地区,安排其作为较大洪水时的临时性的蓄、滞洪区。这类地区比较特 殊,是为了保“大局”而舍弃的“小局”,其防洪标准不同于一般的地区,必须按 照江河流域规划部署的蓄、滞洪水的要求确定,本条是针对这类地区制订的专门规 定。4 工 矿 企 业4.0.1 我国许多部门,对所属的工矿企业,按其规模有的划分为大、中、小型三个 等级,有的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个等级。为统一起见,本标准统一划分为四 个等级。各等级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主要是参考已颁发或草拟的各类工矿企业设计规 范中的有
21、关规定(见表2)制订的。各类工矿企业设计规范中有关防洪标准的规定 表2续表 24.0.2 稀遇高潮位通常伴有风暴,而且受海水淹没的损失大,为保障沿海的中型和 中型以上的工矿企业的防洪安全,本条规定“当按表4.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 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是根据现 在有些工矿企业的防洪经验并参照航运部门的规定制订的。4.0.3 鉴于工矿企业的门类繁多,等级相同的工矿企业,遭受的洪水淹没的损失差 别很大。为适应这些情况,本条规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的,应选 用 “表4.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以保证其具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反之,可 采
22、用较低的防洪标准,其主要目的在于既要保证防洪安全,又要尽量节省防洪建设的 费用。采矿业的坑口或井口,一旦遭受洪水淹没,损失严重,恢复往往也很困难,有 的还威胁人身的生命安全。本条是为了保证其具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根据国内外 的防洪经验拟订的。是提高一等进行校核,或是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可根据各矿 的情况具体分析选定。4.0.4 对于遭受洪水淹没会引起爆炸,导致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或将造成重大人身 伤亡的工矿企业,其防洪安全比一般的工矿企业更为重要。对此,本条规定这类 “中、小型工矿企业,其防洪标准应提高两个等级”,特大、大型工矿企业, 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目的在于确保其防洪安全。核工业企业
23、和与核安全有 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一旦失事,其后果不堪设想,为了确保其在防洪上万 无一失,本条规定“对于核污染危害严重的,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校核”。这是参 照国外和我国的现状制订的。4.0.5 工矿企业的尾矿坝或尾矿库,系指堆放或存储冶金、化工等工矿企业选矿残 渣的坝或库。它与蓄水的水库不同,本条主要是参考行业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 计规范ZBJ1-90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其中分等指标是按照该规范表2.0.4的规定 制订的,使用时,如尾矿坝或尾矿库的库容和坝高分等不同时,一般应以高者为准; 当等差大于一个等级时,按高者降低一个等级采用。其防洪标准是参考该规范中表 4.1.2拟订的,但将其中按
24、初期和中、后期分别选定设计标准,改为设计和较核两 级。作这种改动的目的,是为了使本标准的表达形式统一,其具体的分等指标和防 洪标准与有关行业标准基本协调一致。有关部门的规定详见表3,供使用时参考。有关尾矿、灰坝库的分等和防洪标准 表3注:库容的单位为108m3;坝高的单位为m。4.0.6 对于规模较大、下游有重要的城镇、工矿企业和交通运输设施的尾矿坝或尾 矿库,一旦因洪水漫溢失事,将会造成严重灾害,本条规定这类坝或库应将“确定 的防洪标准提高一个或二个等级”。以保证其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对于存有剧毒 的尾矿坝或尾矿库,其防洪标准一般应按提高二个等级确定。“对于特别重要的尾 矿坝或尾矿库”,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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