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行医罪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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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非法行医罪摘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第336条第一款新确立的罪名,由于立法上的笼统与不完善,理论上本罪的诸多关键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对该罪的定性量刑也有较大的分歧。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的法条表述出发,结合刑法理论,对非法行医罪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采用举例、比较、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进行探讨和论证,并对本罪在司法实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完善的构想,希望为非法行医罪的理论研究略尽绵力,全文内容分以下五部分:1非法行医罪的立法现状。这部分为概括性介绍,主要介绍分析了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我国关于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概况以及存在的原因。2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本课题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
2、体是特殊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并对目前有关非法行医罪主体争论较多的几个问题进行了介绍分析,例如与主体相关的一些问题: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超越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型是否构成本罪,单位、实习生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等等。3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理论学界对基本犯罪主观方面与结果加重犯主观方面的争议颇多,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加重结果犯罪为过失,本课题研究这方面的主观方面。4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主要阐述“情节严重”的认定与被害人的承诺两方面的相关问题。5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建议。就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情节严重的标准、主观方面等问题,指出我国刑事立法的不足,
3、提出立法完善构想,认为应明确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犯罪行为和情节,增加单位犯罪条款关键词 非法行医 构成要件 立法完善Concerning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s SinABSTRACT Illegal medical sin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997 the first new 336 established charges, by legislation on the general and imperfect, the theory of many key problem crimce, there have b
4、een controversies practice to this crime qualitative sentencing had great differenc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current penal code of law expression, and combining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sin of illegal medical problems were discussed, for example, by comparison, empirical analysis and other metho
5、ds discussed and reasoning, and for this crime in juridical practice urgently needs to solve the legal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dea of legislation, hope for illegal medical theory research of sin, full text content am contributing to divide the following five parts: 1. The crime of ill
6、egal medical legislative situation. This - part is the general introduction, main introduc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concept, in China on illegal medical sin legislation survey and the reasons of the existence of. 2. Illegal medical subjects of sin. This topic that il
7、legal medical sin are the subject of special subject, is without obtaining a doctor certified, and present relevant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s sin subject argument more several problems, such as introduction and analysis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associated with the main body is usually subject: this c
8、rime or special subject, transcend practising location, scopes, practising type whether constitute this crime, the unit, trainees can become crimce subject, etc. 3. Illegal medical sin subjective aspect. Theoretical circles on basic crime committed subjective aspect and results aggravate the subject
9、ive aspect of a dispute about crime, subjective aspect, are deliberately, main show is directly intentionally, aggravating results for negligence, the crime subject research in this aspect of the subjective aspect. 4. The objective aspects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Mainly expounds th
10、e serious circumstance cognizance and the victim commitment two aspects related issues. 5.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s sin legislation proposals. Illegal crime plus re-commission scope of subject,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problems such as standard, subjective aspect, pointed out that our count
11、ry criminal legislation shortage, proposed legislation perfect idea that should make clear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s sin scope of subject, crime and plot, increased unit crime terms KEY WORDS: Illegal medical; constitutions; legislation 12目录摘要IABSTRACTII前言21 非法行医罪概述31.1 非法行医罪的概述31.2 非法行医罪的立法背景32 非法行
12、医罪的主体32.1 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32.2 是否包括超地点、超类型、超范围行医42.3 实习生能否成为本罪主体52.4 单位能否成为本罪主体63 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73.1 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74 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74.1 “情节严重”的认定74.2 被害人承诺的效力85 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建议95.1 明确主体范围95.2 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105.3 增加单位106 结语11参考文献12致谢13前言在1994年之前,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相对落后,当时为了提倡“救死扶伤”,发扬“革命的人道主义”的精神,对无证非法行医行为不但不予制止,而且还实行鼓励政策。随着改
13、革开放,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已基本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公民的卫生意识也显著增强。多年来我国缺乏对行医行为的一个准入制度,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及不完善,更谈不上对此种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刑事处罚, 而此时,那些行政法规对惩治非法行医行为早已无能为力4,对于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多以故意伤害、过失杀人或过失重伤罪予以处罚。实践证明,如果仅是以行政手段作为主要方法惩治非法行医,显然不能够打击这种犯罪活动,于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以进一步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该罪的设立对于加大对非法行医者的威慑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
14、条之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发生了不少争议,比如,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等一系列问题都无法达到统一的认识,给实践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尽管司法界已经开始关注非法行医的问题,但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由于社会在不断发展,非法行医这一社会现象也在不断变化,本文试根据刑法第336条第l款之规定并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行医罪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对现实中存在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认定,从而为我国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提供些有益的参考。1 非法行医罪概述1.1 非法行医罪的概述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15、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企造成就诊入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同时具有医师资格和取得执业证书的,才属于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这是修订后的刑法为打击没有医疗知识,没有行医经验,为谋取私利,置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而做出的规定。1.2 非法行医罪的立法背景在1997年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整个卫生管理制度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医疗体制的改革,中国的卫生事业有了根本性的发展。
16、一方面,医疗机构逐渐由原来的行政机关附属物演变成为独立的社会实体;另一方面,各种社会力量也开始越来越多的涉足到医疗卫生领域,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权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对医疗保健、疾病预防也日益提高,这一切都给了个体行医者有了生存空间,国家统一的医疗格局被打破。然而在便民的同时,由于医疗人员自身素质的限制,国家关于医疗行为和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一些胆大妄为的非法行医者开始胡作非为,他们非法行医卖药,不择手段坑人骗钱,严重扰乱了医疗的市场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同时,医疗资源不足、行政监管力度不够和非法行医刑事责任追究率低等也是引起非法行医不断的原
17、因。于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医疗行为成为当务之急。由于立法语言的模糊与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行医行为问题上产生争议。 2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2.1 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一般主体说认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作为犯罪主体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既可以是没有医疗技术的一般公民,也可以是有一定的医疗专业技术但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可以是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不具备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特殊主体说认为,非法行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1,指医务活动不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包括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及其他医务人员的身份证明。2以上两种观点分
18、歧主要在于如何认定和理解“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这个概念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336条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使用的是“医生执业资格,而在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使用的是“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医师扰业证书”。那么,“医生执业资格”和“执业医生资格”有什么不同呢?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理论界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生执业资格”,不但要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而且还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19、;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指行为人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基础上,其服务的机构还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我国执业医师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凡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
20、的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由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可知,在我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应当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且刑法的立法本意是将非法行医罪限定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范围之内,也就排除了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本罪的可能性,目的在于打击、遏制危害中国多年的无证行医之祸害,而一般主体说扩大了打击面,可能引起司法混乱。笔者赞同特殊主体说,理由是法条明确规定了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排除了已经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实务部门大多也倾向于特殊主体说。2.2 是否包括超地点、超类型、超范围行医所谓医师
21、的执业地点,是指医师具体在哪一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是指医师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医务活动中的哪种执业活动。医师的执业范围,是指医师的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儿科、放射科等科目。医师执业不应超出登记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以及范围,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人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呢?对这一问题上,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这种情况中的行为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3否定说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4折忠说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具体分析:仅超越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业务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医生超越执业类别和执
22、业范围从事医疗业务的,原则上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但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除外”。5笔者认为,采取否定说的观点来解决比较妥当。 因为肯定说与折中说都不符合法条规定的内容,法条明确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排除了“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作为本罪的主体,而肯定说与折中说都包含了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与法条规定的主体条件不符合。既然法条明确要求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那么“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就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但是,对“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完全不予处罚此类人员,如果这类人员造成就诊人健康或生命的严重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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