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267A(一总则、二现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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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 (一)(二)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 (一)(二) 组织编写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主 编 部 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 、 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试 行 日 期:1988年7月1日 目 录 第一篇 总 则第二篇 施工现场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高处作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脚手架 第三节 梯子 第四节 常用安全用具第三章 机电设备 第一节 安装 第二节 运行管理第四章 工业卫生 第一节 卫生标准 第二节
2、 尘毒噪声测定 第三节 职业病的预防第五章 季节施工第六章 防火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基建工地主要防火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能源部 水利部 关于颁发试行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的通知能源安环19881号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试行)(SD26788),经审定现正式颁发,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试行。本规程是建国以来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第一部安全法规,对促进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将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单位向水利电力出版社集体订购,发至班组,并组织有关领导和职工进行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此规程适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事业单位、设计部门、工程承包单位和集体企业。有关科研、大专院校也必须熟悉
3、规程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反映。 1988年 5月 4日前 言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保护水利水电建设战线上广大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以国务院发布的三大规程、五项规定为依据,参照有关部、委颁发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并结合水利水电建设多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和教训编写制定。 本规程共十七篇九十八章五千三百余条,计五十余万字。第一篇是总则;第二篇至第十一篇为土建施工安全技术及土建工种安全技术操作;第十二篇至第十六篇为机电施工安全技术及机电工种安全技术操作;第十七篇为常见有毒有害物品。本规
4、程是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第一部系统、完整的安全规程。规程切合水利水电建设实际情况,是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的依据。原水电部副部长、总工程师李鹗鼎同志任本规程技术顾问,在规程审定过程中,提出了重要补充和修改意见,已全部采纳。规程编写组1988年5月 第一篇 总 则 第0. 0. 1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保护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0. 0. 2条 本规程以国务院发布的“三大规程”、“五项规定”为依据,参照有关部、委颁发的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水利水电建设多年来生产实践,并以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为主要目的进行编制。
5、第0. 0. 3条 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施工、勘测设计、水工厂、中外合资、承发包等单位及其下属的集体单位、其他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0. 0. 4条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指示。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0. 0. 5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有专业技术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厂、队、车间班组一级亦应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监督检查安全工作。作到安全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0.
6、 0. 6条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第0. 0. 7条 新进厂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工种工人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本专业工作。 第00. 8条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坚持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0. 0. 9条 对于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的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0. 0. 10条 新
7、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三同时”。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0. 0. 11条 根据本规程,结合现场实际,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编制实施办法,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0. 0. 12条 在编制项目工程(包括单项、单位、分部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单位交底,在设计审查或技术交底时,应有安全工作人员参加。 第0. 0. 13条 施工人员应听从安全人员提出的意见,施工单位领导应重视和支持安全人员的工作。若施工中不遵守安全规程,安全人员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停工,
8、待隐患处理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0. 0. 14条 本规程所列条款如与国家现行规程、规范不一致时,应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准。第二篇 施工现场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0. 1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102条 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第103条 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 菜10. 4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105条 交通频繁
9、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路杆,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10. 6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并须组织专人进行养护,保持排水通畅。 第10. 7条 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第10. 8条 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生产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工作。 第109条 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任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第1010条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
10、分等,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第10. 11条 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半径以内。 第1012条 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第10. 13条 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听从交通安全人员指挥。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坐。 第10. 14条 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 第10. 15条 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
11、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第10. 16条 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尽量采用大功率、高效能、便于集中管理,减少经常移动的投光照明设备。 2照明电源的线路架设、安装应遵照本规程第三篇“施工供电”有关规定执行。 3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4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5现场(临时或永久)11O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统整齐且应
12、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悬挂高度应在2.5m以上,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7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8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 9电源线路不得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10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11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丝扣上。 12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
13、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13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m以上的适当处。 14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15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 第10. 17条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照明、手持电动工具等)应配装触电保护器,以防止因潮湿漏电和绝缘损坏引起触电及设备事故。 第10. 18条 拆除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大型拆除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一般拆除工作,也必须有专人指
14、挥,以免发生事故。 2拆除工作开始前,应对有关的风、水、电等动力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 3拆除工作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多层或内外同时进行拆除。 4拆除工作周围,应划定安全区,对附近交通道路或拆除下方,应设专人警戒。 5模板和架子的拆除应分别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高处作业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2. 1. 1条 高处作业的标准,统一划分规定如下: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和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级别: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O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
15、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者低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
16、作业。 第212条 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213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应铺设固定脚手板和1m高的护身栏杆。 第214条 高处作业下面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215条 从事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 第216条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第217条 安全网必须随着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
17、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m。 安全网搭设外侧比内侧高O.5m,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 第218条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2-1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19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准掉下。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该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第2110条 在3m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或高凳,禁止站在不牢固第二节 脚手架 第221条 本节内容是对脚手架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其余有关规定见“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222条 脚手架的常规负荷量不得超过2.7 Pa 脚手架搭成
18、后,须经施工及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223条 特殊部位使用的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搭设和使用。 第224条 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 第225条 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它不稳定的物件之上。 第226条 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smm,长度以46.5mn和2.12.8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 # 钢钢板,以长度1.43.6m、宽度232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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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水利工程、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规程规范、施工规范、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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