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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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证书的授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二、资质的申请、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
3、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的子公司;()以上()、()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的子公司。上述企业,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三、主项资
4、质和增项资质、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规定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施工总承
5、包项目,对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暂定”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四、申请材料、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
6、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附件材料是指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资质升级的建筑业企业,附件材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
7、料外,还包括规定第九条(一)(三)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表及近三年的、表)。、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直
8、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9、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报送建设部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
10、已经接受之日。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建设部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查。五、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建设部审批。
11、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参照前两款办法自行确定。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参照规定第十条规定,按照与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资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初审。、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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