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00]142号 .doc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00]142号 .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00]142号 .doc(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0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
2、理条例,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
3、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城乡规划行政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水利工程、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规程规范、施工规范、设计规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