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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冤假错案为视角,探究中国司法不公正现象摘要: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接连曝光,广大人民对司法的公正产生了质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也产生了变化。司法公正是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在改革开放与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了维护司法机制的顺利运转,缓和社会矛盾,解决司法中不公正的现象已迫在眉睫。关键词: 司法公正 冤假错案 评判标准 解决路径 一,以具体案例分析司法不公正的表现(1)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人员不正当的使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了私利或损害了他人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金钱上的也可能是金钱之外的。就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说,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腐败主要指的是法院的司法腐败,民众对其的关注
2、也是最多的。 目前,在司法机关的裁判行为中,主要有两种行为被视为是司法腐败的表现:一种是司法人员滥用权力,做出不正当的裁决,一种是由于司法人员本身职业素质的低下而非主观故意的不恰当裁判。司法腐败在行为动机上应该有故意或过失,所以前一种情形才是我们所说的司法腐败,而后一种就单纯是一种技术性的失误。例如刘海秋案件,本来是一起普普通通的交通事故,最后演变成为牵涉到省市县三级十几个单位的一起集体徇私舞弊的案,其影响在中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之极,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维护对外的形象对内的利益而不惜一切代价。许多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如果没有关系,即使有理也可能输;即使裁判胜诉,如果执行不到位,裁判文书也不
3、过一纸空文。由此可见,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使司法的圣洁受到亵渎。在2004年司法系统一些高官接踵落马,让人深思,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就因涉嫌受贿被逮捕。(2)司法专横司法专横即司法行为在过程和程序上不开放、不民主。单纯追求实体真实,而无视程序正义,体现为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被践踏,如刑讯逼供、不容辩护、虐待被监管人等。司法专横表现为司法行为在过程和程序上的随意性、封闭性、专制性。例如王本余冤狱案,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真凶李彦明落网,他才被洗去罪名。而此时,算上在看守所羁押的两年多时间,王本余已经在铁窗下度过了1
4、8年。王本余称,刑讯逼供下,他不得不认罪。在狱中,他多次申诉无果,减刑也被推迟。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法制晚报记者证实,201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随后因有包庇李彦明的情节,王本余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和包头市中院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王本余获得150万赔偿金。王本余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可见中国司法专横的狠厉,让无辜之人承受十八年的牢狱之灾。又如李怀亮冤狱案,为了阻止被害人亲属上访,副院长口头承诺将其判死刑,在判决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其羁押长达十二年之久。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严重损害了社会的
5、公平正义。(3)司法软弱 司法软弱即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应当履行职权而不履行,又称司法权的不独立,一些为了地方以及部门利益而损害国家与公民利益的案件得不到处理,原因是司法的不独立导致司法受制于法外因素的干扰,即法官摄于行政权力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压力而放弃职守。司法软弱的根源在于司法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不能抵抗外来非法干涉。司法软弱严重限制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使司法失去了应有的权威和权力。例如1993年3月,深圳市政府作出重整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随后原野公司的大股东就将深圳市政府告上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深圳市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就向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并达成了共识,混淆了司法
6、权与行政权,导致法院和法官不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处理案件。司法软弱往往是一个地区的司法机关整体上的不作为或放弃职守。不作为的往往是一些无被害人或者损害公权力的案件,当司法机关基于地方或部门压力而不依法行使职权时,就很难对这种司法软弱现象进行处理,甚至无法进入法律处理的程序。由此可见,司法软弱是司法不公正较难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二、评判司法公正的标准司法公正并不是一种法律理想,也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正义和公正也是可以由社会一般人士的观念来评判的,正义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和裁判结果上得到体现,也可以由一定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关于司法公正的标准,学者对此曾经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
7、为,司法公正是指裁判条件公正、裁判标准公正、裁判程序公正、裁判结果公正。参见蒋德海:“论裁判公正”,载政治与法律1995 年第 5 期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公正包括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上的规范、判决结果上的公正。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公正应当根据在世界范围内所普遍采纳的共同标准来确定,如1998 年 10 月 5 日我国政府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规定了加强司法独立,强调无罪推定,禁止双重追诉等原则,这些都是对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的规定,应当按这些标准确立司法公正的内容. 林喆:“司法公正”,载政治与法律1998 年第 3 期。第一,严格适用实体法。法官裁判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
8、何裁判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这就是说,一方面,要求司法审判人员正确运用实体法而作出公正的裁判。有法不依,不顾法律而裁判是恣意的、不合法的裁判,裁判结果完全违背实体法则为枉法的裁判。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违法者受到必要的追究,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循,则法律将有可能形同虚设,其应具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正如宋时司马光要求“一遵正法”时所指出的:“王者所以治天下,惟在法令,凡杀人者死,自有刑法以来,百世莫之成改, 若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虽尧舜不能以致治也”。 司马温公文集乞不贷故斗
9、杀杞子此外适用法律并不是完全机械的操作或运用法律,成文法因其与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需要相比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法律漏洞是在所难免的。这就要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通过正确的解释法律而填补法律的漏洞,努力实现裁判的公正。 第二,独立、廉洁、有效。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及司法审判人员必须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司法的有效性,就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第三,严格遵循程序。司法过程
10、具有非常严密的程序和严格的规范性,它最大限度地制约了人们在解决纠纷时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为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司法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本身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循程序才能保障裁判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作出裁判,才能实现裁判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 第四,准确地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发现客观事实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由于事实主要靠证据来支持的,因此,必须准确地认定案件的证据。凡是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正确的、富有逻辑性的,则对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判结果才有可能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过程中要准确地认定事实,必须要严格依据程序法对证据作出客观的
11、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努力发现客观真实。第五,裁判结果的公正。裁判结果的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裁判中,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裁判。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三、实现司法公正的措施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进程十分缓慢和曲折,维护正义的法律在强大的政治面前显得孱弱无力,执掌法律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国家机关中失去了应有的地位,司法公正也因此成为公众可望而不可及的海市蜃楼。从体制入手,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摆正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国家机关中的应有地位,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维护司法独立,才能最终实现司法公
12、正。 (一)走出司法地方化的阴影,实现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理论层面和宪法的至高无上性角度,我国的司法独立得到了宪法的保障,但现实生活并非如此。由于各级司法机关与各级政府和党的机关的设置、级别、管辖范围完全重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同级党委领导,司法机构的最高决策层党组的成员,由同级党委委任,普通法官的进出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安排,审判人员的任免由同级人大控制,法院的办公运转经费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支配。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处处受制于地方的前提下,司
13、法无法独立。司法无法独立,司法就根本无法确保公正。因此,实现司法公正,首要解决的就是必须走出司法地方化的阴影,打破司法机关与各级政府和党委机关一体化的格局,改革目前司法系统的人事和财政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而独立的司法系统,实现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 (二)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在同样司法环境中,同样的案件交由不同素质的法官审理,尤其是较为复杂的案件,其裁判一般会有不同的结果。高素质的法官因其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其裁判结果当然会更接近公正,相反亦然。所以,如果说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外部因素,那么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
14、本内在因素。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没有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既有体制上的因素,即对法官的准入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无可否认,长期以来,法律专业人才乏,也是造成法官队伍素质不高的客观因素。另一方面,在确保法官数量的前提下,要真正吸引法律精英进入法官队伍,并能留住已经进入法官队伍的法律精英和确保这些精英们自重、自爱,珍惜法官这份职业,那么,高薪成为确保这支法官队伍公正和廉洁的必要手段。法官高薪制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度,高薪制的实行可以隆显法官的社会价值和地位,也是确保法官公正和廉洁的必要条件。但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始终未能触及这一领域,原因是多方面的,面对当代社会对司法公正日益强劲的
15、呼声,施行法官高薪势在必行。 论司法公正及其实现 周清平 2004(三)完善审判监督 司法独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科学且完备的法律司法公正,这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设计。但事实上,法官毕竟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而是具有七情六欲且拥有生杀予夺大权的人,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154 页。 所以,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设计中,除了保障司法独立和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外,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是防止司法不公,确保司法公正的必备要件。 我国拥有庞大的的司法监
16、督网络,除内部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和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本院法官的审判监督外,审判机关外部的监督体系也十分完备,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这种监督泛滥使司法审判失去了应有的独立和公正。众多的涉法上访者并非无理,其中大多冤屈者都是这些“监督”的受害者。所以,完善司法监督,关键在完善监督机制,尤其是个案监督机制,因为司法公正与否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加强对司法运行的监督立法,明确规定监督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监督不力的责任等,使之科学化、具体化、规范化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四)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不可否认,当前中国民众普遍法律意思淡薄,对相关其
17、切身利益的法律关系了解甚少,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只知道去法院上诉,随后的事都交给法院处理,本身没有法律意思,没有认识到自己应该得到什么保护。即使司法不公正,法院判案不利于自身,民众也不清楚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更可笑的是,有些人还可能认为一开始就是自己的错,所以审判才没有站在自己这边,给自己出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司法不公正现象的长期存在。(五)明确对司法腐败人员的惩戒机制,并且将对司法人员的惩戒交由专门的机关执行,而避免在法院内部进行的暗箱操作。人有了权力就要有相应的违规惩戒措施,不然就像脱缰的野马,权力滥用就成为了必然。而如果有了严厉的惩戒措施,司法人员在滥用权力时就会有所顾虑,至少得到的要比惩戒多才会考虑要做些什么,虽然不是根治之法,但也能起一定的作用。而惩戒不在内部也是必行之事,不然都可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那么所谓的惩戒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 结语:司法公正是司法权的本质要求,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的一道屏障,它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的发展和进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目前尚存在许多司法不公正现象,实现司法公正的道路还很艰难,但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十六大也对司法机制改革做出来部署,相信我国可以慢慢顺利推进司法改革,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化。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加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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