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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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 目初探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姓 名 教育层次 开放专科 学 号 分 校 专 业 法律教 学 点 指导教师日 期2012年11月 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终稿(由学生填写):目录 一、格式合同概述1(一)格式合同的概念1(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三)格式合同的社会经济基础与功能2二、我国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2(一)立法规制2(二)司法规制3(三)行政规制3(四)社会规制3三、我国格式合同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一)从立法内容和法律体系上看3(二)从实际上来看5四、规范我国格式合同的建议5(一)完善立法5(二)规范与改善行政环境
2、5(三)采用司法保障6(四)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6参考文献7内容摘要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日益发达,合同已成为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贸易交往日益频繁。格式合同产生于19世纪后半叶,而在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并被广泛地应用.虽然格式合同具有传统合同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在其实际使用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要有效控制格式合同,应从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出发,结合我国与外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就如何完善格式合同制度进行探索和研究。这并对格式合同加以法律规制,以达到平衡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使合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关键词:合同
3、;格式条款;法律规制II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初探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格式合同概述(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格式合同可以分为消费格式合同和商业格式合同。前者是消费者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所订立的格式合同;后者是商人之间为了商业目的而订立的格式合同。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
4、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我国法学领域对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订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而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无论何种解释,总体上看只是格式合同的调整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其概念的本质并无根本差异。因此,笔者认为,格式合同应当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即为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约)而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
5、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的一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可称其为标准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第二,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第三,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
6、。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第四,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三)格式合同的社会经济基础与功能普通合同的订立,需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逐一协商,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自19世纪以来,不动产买卖合同、公司成立合同、出版合同、特许权等多依一定格式订立,仅就特殊情况对内容略加修改,以后更发展到交易内容固定、交易发生频繁重复,尤其是公营公用事业等大众合同的订立
7、日渐普遍,格式合同产生并大量运用于商事领域,其中首先是垄断程度较高的公用事业领域。在我国,邮电、航空、铁路等行业形成了全国性的国家垄断。城市交通、公路运输、供水供电及国有房产经营也形成了相当规模的行业性和地区性垄断。这具备了采用格式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事实上在实践中得到大量推行。例如,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从1996年1月起实行。不论购买现房还是期房,不使用该格式合同的,房产管理机关将不予办理交易过户和权属登记手续。二、我国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一)立法规制 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现象的一种,已为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所规范,我国也在诸多法律条款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制。1.
8、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还没有对格式合同做出特殊规定。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基本法的作用,尽管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方面存在差别,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所以格式合同同样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比如,格式合同不得违反民法通则中关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或可撤销等也应受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调整。2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
9、规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3.其他法律中的规定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规定
10、: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做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第三,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
11、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司法规制 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据法律之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做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 或者说,是指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处理,消除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影响,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三)行政规制 所谓行政规制,是指通过政府行政权力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予以法律意义上的认可、许可、核准和监督的规制方法。在对格式条款进行控制的各种方法中,以行政规制为最早。行政规制由于其固有的高效、事前和主动的特点,成为目前规制格式合同的主要手段。 我国对格式合同进行行政规制的特点是由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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