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商业贿赂的对策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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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 业 论 文Graduation Thesis(20082012年)题 目 杜绝商业贿赂的对策 分 院: 文法分院 专 业: 法学专业 班 级: 法学2008-1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起讫日期: 2011.102012.5 摘 要商业贿赂行为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违法犯罪现象,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滋生了腐败,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经济法律法规视角展开研究,揭示商业贿赂危害,分析其产生原因,对症提出杜绝商业贿赂的法律建议,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字:商业贿赂 市场经济 非财产性利益 反商业贿赂法 2
2、1Abstract Commercial bribery is accompani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emergence of a crime, which seriously destroyed the normal order of market transactions, breeds corruption, has hindered our country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s healthy development.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
3、e of economic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ommercial bribery, revealing the hazards, analysis of its causes, symptomatic of putting an end of commercial bribery legal advic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ng the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Keyword:Co
4、mmercial bribery market economy the other interests against commercial bribery law目 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 录引 言 1一、商业贿赂概述 2(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2(二)商业贿赂的特征3二、国内外关于商业贿赂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5(一)国外商业贿赂研究现状5(二)国内商业贿赂研究现状6(三)国内外商业贿赂研究的发展趋势9三、商业贿赂的危害 11(一)商业贿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11(二)商业贿赂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11(三)商业贿赂造成了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11(四)商业贿赂破坏了资源的优化配置12(五
5、)商业贿赂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12四、商业贿赂在我国盛行的原因分析 13 (一)对商业贿赂本身概念模糊,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13 (二)受贿罪没有囊括商业贿赂的全部主体13 (三)贿赂形式的规定单一,限制为财物14 (四)打击商业贿赂的手段不够严厉,处罚措施得不到有效执行14 (五)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仅限于国内,未涉及跨国商业贿赂14 (六)仅有暂行规定且层次较低14五、杜绝商业贿赂的几点建议 16 (一)制定专门的部门法,明确商业贿赂行为16 (二)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16 (三)将贿赂的内容扩大到非财产16 (四)明确相关执法部门职责并严格依法行政17 (五)尽快制定出关于反跨国商业贿
6、赂行为的规范性文件17 (六)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实行部门问责制度17结 语 19参考文献 20后 记 21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毕业论文引 言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指交易方为了排斥竞争对手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给予交易相对方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对策的研究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对我国经济建设有百利而无一害。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的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经济体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的主要特色是首先通过对国内外商业贿赂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对比分析,进一步发现国内在法律法规上急需完善的地
7、方。其次对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法原因进行深入剖析,主要从法律法规方面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经济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议。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毕业论文一、商业贿赂概述 商业贿赂我们听起来并不陌生,在经济高速发展的21世纪,我们在为祖国美好前程自豪时,应意识到在傲人成绩的同时,我们付出的代价,商业贿赂行为便是其中之一。商业贿赂是指交易一方为了取得交易机会给予交易相对方财产性利益或是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是贿赂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简单来说,商业贿赂行为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和行为特征。(一)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商业贿赂作为一种特殊的贿赂,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
8、。商业贿赂的载体已经由原来单一的财产性利益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在新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其出现了更多更复杂的表现形式,下面主要从六个方面逐一介绍: 1、给付或收受现金。现金是利益最直接的反映,也是最原始的表现形式。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方为了获得不正当的交易机会,主要是采取给予交易相对方或是能影响交易的其他人现金,这是商业贿赂行为的最普遍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从大多数的商业贿赂形式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给付或收受现金占了所有商业贿赂形式的85%以上,因此我们知道在未来的反商业贿赂过程中,我们的重点整治对象应放在什么方面。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如促销费、赞助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此种表现形式实
9、际上是从第一种表现形式演变而来的,其直接也是表现为现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现金贿赂。主要是由于各种各样经济活动形式的出现,如广告赞助、商品促销、劳务派遣等。伴随经济行为的多样化,更多更复杂的商业贿赂形式必然会出现,我们应擦亮眼睛,善于发现,及时解决这些问题。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它本身没价值,但有价格,持有人可通过兑现或是转让来取得实际价值。证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产品和金融投资工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如今,我国的证券市场已逐步趋向完善。作为商业贿
10、赂的一种表现形式,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主要发生在证券市场中,其具有较为特殊的产生环境,因此,杜绝此类行为,主要是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治理。 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如今的社会物欲横流,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等名贵物品成为了地位和身份的象征,因此出现了以实物进行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该种贿赂形式难以发现,便于隐藏,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贿赂形式,是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难点和重点。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这些贿赂表现形式虽然并不是主要
11、的,但从调查看来,其有进一步普遍化的趋势。由于这些表现形式更隐蔽,利益更实际,更多的犯罪分子选择了这些形式。从整体来看,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更为“普及”,主要是由于它具有更实际更生活化的利益,便于接受和隐蔽。 6、给予或收受回扣。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帐内明示回扣是合法的,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相反帐外暗中的回扣是法律所禁止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回扣都是商业贿赂,我们应明确区分,不能一概而论。
12、 (二)商业贿赂行为特征 商业贿赂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有其独特的特征。从这些特征中,我们可以更加清晰的认识和了解商业贿赂行为,有利于进一步研究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策。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利益性。经济利益性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特征。商业贿赂行为出现的直接原因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受经济利益的直接驱使。交易一方为了获得交易机会给予交易相对方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在商业贿赂的过程中,从表面上看好像都是无偿的,其中一方损失了经济利益,但实际上损失利益的一方通过隐蔽的形式获得了交易机会,而交易机会直接带来的就是经济利益。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经营者才会进行商业贿
13、赂。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以“小利换大利”的纯逐利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从本质来看,商业贿赂行为是具有隐蔽的经济利益性的,任何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贿赂不能称之为商业贿赂。比如针对有竞争厉害关系的企业及个人实施的贿赂行为或非市场经济的贿赂行为,如政治、文化、体育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均不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2、主体普遍性。主体普遍性是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商业贿赂行为从表现形式看,既包括给予也包括收受,因此一旦此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交易双方就都构成犯罪。而进行商业贿赂的主体也是处于不断的扩大之中,由交易相对方演变成为对交易有影响作用的所有人。商业贿赂既然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其主体主要是“经营者”,即
14、“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既可以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营业性服务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任何性质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既可以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以及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实体。 3、行为隐蔽性。商业贿赂行为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作为一种犯罪形式,犯罪分子往往是通过不易被察觉的方式进行贿赂,以获得不正当竞争机会,如给予相对方名贵手表、古董等非现金财产性利益。即使是看起来很明显的行为,也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伪装,如做假账、开立假账户等方式。商业贿赂中的交易双方实际上进行的是一种不正当的利益交易行为。该行为总是以
15、秘密的方式在帐外暗中进行。其付款手段一般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经常利用银行的“秘密账户”或虚假的公司户头,编制假账目,秘密地支付贿赂款,即使是提供其他的利益,也会通过各种看似合法的手段来掩盖,以避人耳目,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使得商业贿赂行为在查处上具有一定的难度。1程宝库.商业贿赂:社会危害及其治理对策M.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4 页.2 赵秉志.商业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与修改J.人民检察2006 年7 月(上),第32 页. 4、手段多样性。进行商业贿赂的手段各种各样,可以是最直接最原始的支付现金,也可以是较为隐蔽的赠送名贵珠宝等财产性利益,更有给予就业、升学、提干等好处
16、,甚至是提供性服务等手段的非财产性利益。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商业贿赂大多数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手段隐蔽,而且难以取证,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满足,所以没有行贿方主动投案的情况。为了逃避监管,犯罪分子往往在行贿受贿的名号上动手脚,以劳务费、赞助费、科研费、奖励等为名,使得这些犯罪行为在法律上难以发现、追究和认定。5、社会危害性。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违反了正常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机制,使得市场失去了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价值规律无法正常运转,预期的市场目的不能实现,还助长了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加剧了不正之风和腐
17、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长此以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受到阻碍,国际竞争力也将减弱,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更是影响了我国小康生活和和谐社会的建设。二、国内外关于商业贿赂的研究现状与研究发展趋势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凡是有经济活动的地方,都能发现它的身影,并不受地域、国别、种族的影响。不同地域、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它们关于商业贿赂的研究现状和研究发展趋势呈现出不同,下面主要从我国和国外两个方向分析关于商业贿赂的研究现状和研究发展趋势。(一) 国外商业贿赂研究现状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是经济活动的衍生物,所以它存在于各国的经济生活中和法律法规之中,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历史背景不同、
18、价值取向不同、民族文化不同、国际地位的差别而呈现出不同的现状,所以不同国家对商业贿赂的研究各有差异。 1.关于商业贿赂行为定义的研究。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国外主要存在两种说法,一种是单向定义主义,另一种是双向定义主义。所谓单向定义主义就是仅指“商业行贿行为。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商业贿赂是指在不公平的商业活动中,买卖一方以给付对方雇员或代理人利益的方式击败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商业贿赂的解释是:行贿潜在买方的代理人或雇员以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这种定义尽管概括性强,但却无法摆脱模糊性的嫌疑。从这两种解释中可以看出,单向定义主义只是关注到了行贿行为,并没把受贿概括进来,毕者不赞成
19、这种定义。所谓的双向定义主义是指商业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德国所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的是双向定义主义:在交易活动中,以获得不当竞争地位为目的,对相关企业的职员、受任人提供、允诺或授予一定的利益,或企业的职员或受任人在交易活动中接受他人给予的利益,以不正当的方法使得他人在购买商品或营业商的竞争中得到好处。与第一种单向定义主义相比较,双向定义主义更加全面、完整。 2.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的研究。与国内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的研究相比,国外关于商业贿赂主体的规定显得更加宽泛。首先国外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资格并没有做过多的限制,任何人均可以构成商业贿赂的主体。如韩国在其公司法中规定行贿主体是向受
20、贿者表示将给予利益或是承诺给予好处的人,并未限制主体的性质和经营者资格。其次是国外也没有对商业贿赂的主体限定为交易相对人,而是所有涉及到行贿受贿的人均可构成商业贿赂主体。美国对商业贿赂主体范围规定最宽泛的国家之一。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交易当事人、代理人、中间人、公职人员和党政要员等能对交易产生实际影响的主体都可以构成商业贿赂的主体,由此可见,主体范围是很宽泛的,并不限定为交易双方。毕者觉得这种立法观点是值得我国深入研究和学习的。3.关于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的研究。国外关于商业贿赂表现形式的界定也是十分宽泛的,把所有用来获取不正当竞争机会的利益好处都认定为商业贿赂。比如,日本将凡是能满足人的欲
21、望或是需求的一切好处都认为是贿赂,无论是高规格的宴请、招待或是帮助提干、就业、升学还是提供性服务等;新加坡对商业贿赂表现形式的界定则是更加详细。新加坡预防腐败法第二条对作为引诱或是酬金的“报酬”界定为:a.金钱或者任何礼物、贷款、费用、酬金、佣金、有价证券或者是其他财产或任何形式的财产性利益,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b.任何职位、就业或者合同;c.任何贷款、合同债务或者其他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支付、免除、清偿或清算;d.任何其他服务、好处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利益,包括向其提供保护使之免收任何刑罚或逮捕。在商业贿赂表现形式的研究上,欧美国家的研究更是走在了前端。最早发生资本主义革命的英、德、美等国家早已
22、把佣金、回扣等纳入了商业贿赂的范畴,并且从立法上给以严惩,予以进一步立法上的限制,如数额方面的限制。关于附赠的研究,日本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其成果体现在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中。4.关于跨国商业贿赂的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经济贸易发展迅速,这个过程中便伴生了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而美国在跨国商业贿赂的研究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美国的海外腐败行为法主要是针对美国公司在海外贸易中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它是第一个把反贿赂立法指向海外的国家。该法主要分成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美国公司要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完善公司的财物监管制度;二是关于商业贿赂行为定罪的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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