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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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论文: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系 : 职教部行政管理系 专 业: 书记官 学 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1-06-20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摘要说到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善,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比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配偶权,贞操权,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等。司法实践中也因此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较大差异。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今年来的热点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应为民事
2、主体因其人身权或特定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导致精神创伤和精神损失,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对其进行救济和保护,使被害人利益达到最小并以安抚其精神损害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许多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与我国的社会法制的发展要求极度不符,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解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原则,指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点思考,试图对精神损害赔偿某些方面做一下补充和探讨。关键词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偿原则AbstractSay to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h
3、ould make clear what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our country for many years, through academia unremitting discussion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although in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theory research, make progress in judicial practice also accumulated a certain amount of experience, but at prese
4、nt the institu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 of mature enough perfect, still a lot of work to do, for example,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he spouse right, chastity rights, criminal case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etc. The judicial practice on this question
5、 therefore also appear on the processing difference.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problem in civil law, also is this year to a hot issue.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defined for its civil main body by specific property rights or unlawful infringement leads
6、to mental trauma and spiritual loss and demanded by property compensation mode infringer of its relief and protect the victims benefit minimum and mental damage to soothe the civil law system. Due to a lack of clear legal basis makes many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problem failed to properly solv
7、e, this and our country social legal system,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xtreme discrepancy paper summarized based on the former research, through analyzing the function and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pointed out that our country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is insufficient,
8、the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to perfect our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the author attempts to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in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ome ways do a supplement and discussed.Key words:Spiritual damage;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Applicable scope;Compensation princ
9、iple 目录前言1一、概念2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2(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2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使用范围3(一)对人身权的保护31.我国现行法律对人身权的规定32.对于贞操权的被侵害,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33.对于侵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4.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4(二)应将对死者人格权、人身权的保护提高到立法的层次上5(三)在特殊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犯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5三、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原则6(一)抚慰为主原则6(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6(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7结语8参考文献 9致谢 10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前言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演变,
10、经历了三个阶段,这就是古代法的萌芽时期、近代法的形成时期和现代法的完备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开始借鉴原苏联民法的理论和立法经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将精神损害赔偿视为资产阶级的民法制度而予以排斥。至民法通则颁布实施,才正式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准许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运用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将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扩大,对侵害隐私权、信用权等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确定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立法上开始对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尝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
11、,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予以死亡补偿费的救济,开创了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尝试。此后,立法机关在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即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抚慰金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至二十世纪末,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尚不完备,但是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一、概念(一)精神损害的概念“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民法学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特征都与精神利益的无形性在关,其中精神损害表现形式的客观性和精神损害事实的可辨认性尤为重要。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
12、无形的,但当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害为肉体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碍,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析义时指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份和精神上的损害.该处所指的精神损害的可辨认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确定精神损害。轻重的可靠性,它对于侵害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损害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不同。特别是在一切价值或精神活动多得以金钱衡量之今日,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赔偿正是社会文明发达的产物,和人类精神权利价值重视的表现,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渐渐提高的深化的反应由此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并渐渐为各国
13、理论和实务界接受。 (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里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所以,狭义学说认为法人是没有精神痛苦的,
14、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广义学说认为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损害。这两种学说尽管都不无道理,但比较而言,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更为准确、科学、更符合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在法律上使用“精神”这一概念,并不是使用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只使用其中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总是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涵义。法律学上的精神活动,是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
15、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包括上述两项内容。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上的精神活动,但存在保持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而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谈论的一般的精神方面的不快。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1、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自然人因人身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诸如愤怒、恐惧、焦虑、沮丧、忧
16、郁、绝望等不良情绪的概括。侵权行为侵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造成民事主体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有两个来源:一是侵害自然界人人体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经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侵害自然人心理的心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时,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导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不良情绪,造成精神痛苦。 2、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指自然人、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的活动受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首先不以民事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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