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作证若干问题透析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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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作证若干问题透析 【摘 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警察作为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且有其充足的理论基础和诉讼价值。但在我国,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尚缺乏立法、理论、观念等多方面的足够支撑。由于警察毕竟不同于其他证人,这就决定了警察作证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针对我国警察作证制度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从完善立法、转变观念等方面切入。【关键词】警察作证;理论基础;诉讼价值;身份界定;阻力分析;阻力消解On Policemans Appearing in Court as a Witness Abstract The witnesses
2、to appear in court and testify,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modern court trial system. The police as the exercise of the indictment state functionaries,as the witnesses to appear in court and testify has its necessity and rationality,and have the sufficient theoretical basis and litigation value. But
3、 in our country,the police as witnesses testify as lack of legislation,theories,concepts and so on various enough support. With the police,after all,different from the other witnesses,this determines the police witness need certain limits. In view of Chinas police witness system at present,there are
4、 many problems to need to improve legislation,change the idea from the aspects of nature。Key words The police to testify;Theoretical foundation;The value of suit;Identity defined; Resistance analysis;Resistance digestion 13在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都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警察均像其他证人一样在法庭上宣誓、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然而,受立
5、法缺陷、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模式、检警分离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十分少见,而以公安机关出具的各种材料代替警察出庭作证的现象却十分盛行。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警检机关完成追诉犯罪的共同任务,而且必然对我国的质证制度造成诸多方面负面影响。在我国,构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必然要求,而且它还具有特殊的诉讼价值,不仅如此,构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还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其主要有两个特殊理论基础:一个是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警察出庭作证是控辩双方的双赢要求;另一个是从警检关系出发,警察出庭作证是维系侦诉命运共同体有效的内在需要。当前,在我国,构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需要解
6、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完善有关法律。其次,要转变思想观念。最后,要改革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重构警检关系与警法关系。一、 我国警察作证的现状长期以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而承办案件的警察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更不可能是证人。因此,警察出庭作证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少见,而且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闻所未闻的概念。因此,在我国法庭审判过程中,警察并不是以言词的方式直接就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者证明力提供证言,而是由各种侦查笔录或者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来代替其出庭作证。1
7、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控辩双方不仅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而且二者之间的对抗性也日趋增强。这一方面调动和发挥了控辩双方在庭审活动中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也对控方证据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警察作为控诉证据最重要的收集者,不仅对证据的收集过程了如指掌,而且对控方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心知肚明。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员往往需要警察出庭作证,以便对辩护方就控方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提出的质疑予以积极的回应。于是,警察作证问题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渐浮现出来。在司法实践中,开始逐渐出现了一些关于警察作证方面的案例。从最近几年新闻媒体报道的警察作证案例来看,
8、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警察作证现状有以下特点:第一,从警察作证的情形来看,已经超越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警察主要是就搜查、勘验、检查情况出庭作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形比较多,包括讯问、询问情况,勘验、检查情况,抓获经过,破案过程,鉴定情况,发案情况等。第二,从申请警察作证的主体来看,警察大多都是基于检察官的申请才出庭作证的。第三,从警察作证的具体内容来看,警察出庭作证不是为了解决控方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而是为了提升控方证据的证明力。第四,从警察出庭作证的过程来看,法庭都没有针对非法证据是否需要排除问题举行专门的调查听证程序,而是依附于法庭的实体
9、性裁判活动。第五,从检察官申请警察作证的目的来看,警察作证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近年来令检察官和法院均感到头痛的被告人翻供的问题。客观地说,在我国没有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进行警察作证的尝试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就目前警察作证的实际来看,我国警察作证仍然处在不断摸索阶段,从上述警察作证的特征来看,目前的警察作证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缺陷:(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缺乏证据可采性规则由于缺乏证据可采性规则,目前的警察作证主要是为了提高控方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是为了证明控方证据的证据能力。但实际上,警察作证主要是为了解决控方证据的证据能
10、力问题,而不在于证明或者提升控方证据的证明力。(二)警察均是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客观地说,警察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并没有错,但这并非警察出庭的全部。因为,当辩护方在法庭上“指控”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申请法庭对警察的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进而要求法庭将警察通过非法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时,与其说警察是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以便证明证据的合法性,还不如说警察是以司法审查之诉的被告人身份即程序性的被告身份出庭应诉,以便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刑事被告人享有对警察的程序违法行为向法庭提出司法审查之诉的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被告人难以对警察的程
11、序违法行为向法庭提出独立的司法审查之诉,而且不存在警察以程序性被告身份出庭应诉之说。(三)警察出庭大多就翻供问题进行作证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讯问笔录)不一致时,控方为了证明庭前供述的真实性尤其是合法性和自愿性,往往需要传唤有关警察出庭作证。但在我国,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被告人供述自愿性规则。因此,庭前供述笔录作为一种法定证据种类,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具有天然的证据能力。既然如此,那么警察作证就不是为了辅助公诉人员证明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问题,而是为了帮助公诉人员更为直接地解决令公诉人员和法庭都十分头痛的所谓被告人虚假翻供或者恶意翻供问题。
12、虽然从实际情况来看,凡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被告人翻供问题至少对于检察官和法庭而言都得到了满意的解决,但从内容上看,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自愿性或者合法性问题仍然悬而未决。由此可见,无论是过去公诉人员通过讯问笔录或者警方单方面出具的旨在证明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的惯用方式,还是现在通过传唤警察作证的方式,被告人翻供的核心问题即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与自愿性问题都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的警察作证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具备实质上的意义。(四)警察都是基于公诉人员的申请才出庭作证警察都是基于公诉人员的申请才出庭作证的,辩护方即使需要警察出庭作证,也难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警察走上法
13、庭。一方面,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刑事被告人对包括警察在内的证人的对质诘问权。因此,辩护方根本无法凭借此项诉讼权利直接主动地申请警察作证。另一方面,由于辩护方的调查取证权受到极大限制,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以及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缺失等原因,辩护方尚不具备足够的资本“迫使”公诉人员不得不传唤警察出庭作证。二、警察作证的诉讼价值(一)警察作证是刑事诉讼构造重构的必然要求重构刑事诉讼构造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和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亮点和重点。重构的核心就是逐步推进“流水作业”的诉讼构造向“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的转变。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的中国刑事诉讼构造是典型的“流水作业”
14、的诉讼构造,这种诉讼构造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它根植于追求实体真实的、传统的一元诉讼目的观,即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着揭露犯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共同职责。基于这样一种追诉型的诉讼构造,审判实际上就是对侦查机关获取的、由起诉机关移送的证据资料的一种确认,对诉讼活动起决定作用的环节是侦查环节。公安“做饭”、检查“端饭”、律师“要饭”的比喻虽然失之粗俗和简单化,但基本反映了在“流水作业”诉讼构造之下不同角色的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功能作用。在这种诉讼构造之下,警察一方面是证据的获取者,另一方面,他们自身又是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的重要评判者,当庭质证、特别是将警察作为质询的
15、对象显然会被视为是多余的。实际上,包括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在内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已构成制约庭审方式向纵深改革、刑事诉讼构造向深度重构的瓶颈。这就是说,警察出庭作证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其是否确立及其确立的急缓亦不能就事论事。尽快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法制现代化和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必然要求。2(二)警察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的一项证据法原则,它是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的合称。这一原则的一个重要要求是:法庭上提出的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或对感知的事实当庭作出陈述,或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
16、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尽管没有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但确立了实质内容与之大体一致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无论是直接言词原则还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均要求证人亲自出庭。显然,警察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必然要求。(三)警察作证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警察不出庭作证,就等于剥夺了被告人、辩护人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权,使其无法充分地行使辩护权,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甚至会导致冤假错案。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有利于被告人对警察实施的非法取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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