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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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 业 论 文题 目: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姓 名: 年 级: 2009级 班 级:高中高职法律事务二班 学 号: 0901010405 目 录内容提要.2一、 商业秘密的概述.2(一)事业秘密的定义.2(二)我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2(三)商业秘密研究的重要性.3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4(一)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披露即使之公开.4(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秘密.4三、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4
2、(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5(二)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5四、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立法存在的问题.5(一)缺乏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5(二)立法上不狗周延.6五、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7 (一)加强我国有关商业秘密有关单行法的制定.7(二)增加竞业禁止的规定.8(三)加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操作性规定.8(四)对网络信息传输中存在的商业秘密予以特殊立法保护.8结 论.9参考文献.10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 商业秘密往往是一个企业的灵魂,通常可为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与良好的经济前景,有时甚至关于企业的存亡,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商业价值性、实用性及秘密管理
3、性的特点。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而现有规定也存在着立法上的不够周延、体例分散内容过于笼统等主要问题,本人认为需要加强单行法的制定、加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操作性规定以及对网络信息传输中存在的商业秘密予以特殊的立法保护。关键词 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法律保护制度;立法完善商业秘密是企业倾力保护的对象,也是现代法律意义保护的重要客体。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了。然而,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不但比前三者起步晚,而且也极不完善。商业秘密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不够,这使我们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中出现了许多盲点和真空地
4、带,留下了比较大的法律漏洞。本人就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一、 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在封建社会或更早的奴隶社会就存在了,只不过当时没有被称为商业秘密,如我国民间的“祖传秘方”、“家传绝技”之类。到了近代,商业秘密才逐渐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0年4月9日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但该法并没有界定商业秘密的含义。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借鉴了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对商业秘密所作的法律定性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5、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个种类。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详细列举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技术信息包括技术、工艺、设计、方法、配方、程序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二)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指与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有关的信息,一旦满足其要求,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又可称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与竞争和物质有关的信息是商业信息,商业信息并不必然获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仅是商业信息的一部分,商业信息只
6、有进一步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才能收到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下的定义,商业秘密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1. 秘密性秘密性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和基础。它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特征。确定秘密性的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2. 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将商业秘密和人人均可享有或使用的“公有领域”、“通用技术”或“公知信息”区别开来的依据。我国有些学者认为,一项专利技术必须具有新颖性,而商业秘密则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也有学者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含了新颖性与秘密性两重含义,其中更为重要的是新
7、颖性。本人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将“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件界定为包含新颖性和相对秘密性两重含义是比较适当的,这不仅符合立法本意,尤为重要的是它符合其他国家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第2款中“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的规定就是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新颖性的表述,美国、德国等世贸组织的主要成员国也将新颖性和相对秘密性作为其秘密性的构成内容。3. 价值性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积极信息还是消极信息,只要其具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8、。如失败的试验报告虽然是消极信息,但它却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竞争对手在作同一种试验时,若掌握了该失败的试验报告,就可以避免作同样的实验,少走错路,节省一定的时间、金钱、人力等,因此有很多的单位都把失败的试验报告作为自己的商业秘密。4. 保密性即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以防被泄露。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秘密性,而商业秘密所有人是否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其能否受法律保护的关键。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主要以保密措施来维持,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不但不具有经济价值,而且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了。上述四个方面是各国立法所普遍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三)商业秘密研究的重要性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
9、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生产销售的“可口可乐”饮料,其产品配方至今仍然采取保密措施而未公开(技术配方保密之长已达一个多世纪),便属该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该公司有一个著名的座右铭:“保住了秘密就保住了市场”。可见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而近些年来,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诉讼激增,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严重困扰了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者。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显得日趋重要。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就是指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 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10、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占有他人的商业秘密。作案的可能是单位内部职工,也可能是外部人员,甚至是单位盗窃,作案的手法如窃取图纸、配方,窃听客户电话,偷拍图纸等。利诱是指以物质利益(如高新)或其他利益(如女色)为诱饵,常见的手段是挖墙角。胁迫是指给权力人实施精神强制,以损毁其名誉、荣誉、生命健康或财产为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骗取、收买、抢劫、抢夺等。(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披露即使之公开。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必将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披露并不一定处于谋利的动机,有时也可能出于报复
11、泄愤的动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利用商业秘密谋取利益,如从中收取信息费,转让费等,当然无偿转让,同样构成侵权。(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萨和秘密。这时的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违背其根据合同或职责所应履行的保密义务,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此类作案者主要有:因工作关系需了解商业秘密的雇员、法律顾问、律师、会计师等;权利人的业务伙伴,如供货商、道理上、协作厂家等;付出使用费后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依法履行职责时知悉商业秘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类侵犯权利人商业
12、秘密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三、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都是其权利人投入了一定的时间、资金或精力而得来的,对其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正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其经营信息中提出的“保住了商业秘密即保住了市场”。因此,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保护范围从窄到宽,保护力度从弱到强的过程。我国采用以竞争法为主体的立法模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我国直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单行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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