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个人所得税浅谈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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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之个人所得税浅谈 【摘 要】根据我国国情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趋势,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遵循国家干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公平价值是经济法根本的价值取向,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个人所得税法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其价值追求应符合经济法根本的公平价值取向。尽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很多制度设计都体现出对税收公平的考虑,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模式以及存在征管漏洞等的缺憾,致使经济法公平价值在个人所得税法的静态和动态层面都被弱化了。本论文主要是从经济法大系统的视角出发,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
2、的问题,进一步阐述了个人所得税法属经济法之域的应尊从性,提出一些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看法。 【关键词】经济法原则 经济法公平价值取向 个人所得税 国家干预 优化资源 以前老师常在课上说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然而今天所学的经济法又是为了什么而生呢? 原来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我国的经济腾飞是从改革开放这一伟大的历史决策后开始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所开启的经济对外之门,中国经济发生的日新月异的变化,使经济法在我国也得到了逐步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学也就此孕育而生。 经济法,从字面上看就是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然而在上了经济法这门课之后这模糊不清的概念才得到明确,原来经济法是与其他法律一样调节社会调节
3、关系的,而社会关系又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因此在当下,这个经济法研究的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的。重新建立了经济法的概念之后,也使我更加懂得了经济法的功能; 虽然经济法的课时不多,但是同学都听得津津有味,因为课上老师所讲的案例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的。我对经济法基础内容中最感兴趣的部分就是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下面我就谈谈经济法公平价值原则与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修订完毕,并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税法的修订会牵
4、动千家万户的利益,并将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在此,我就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应充分体现经济法原则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我国经济法原则的基本内容概括 经济法原则是贯穿在经济法律、法规之中,用于指导经济行为的准则。据此,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和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
5、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且能从现有法律规范中抽象和概括出某一类社会经济关系的共同本质特性;(4)可操作性强,原则虽然抽象,但原则一经确定总是要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提供明确的行为导向。另外,从经济法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以及实际的地位来看,公平价值应该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经济法公平价值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之应然目标 经济法价值是经济法法律秩序的目标,它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在经济法的整个大系统中,作为子系统的各部门法都必然统一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之下,这也是建构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内在要求。简言之,只有追寻和服
6、从共同的经济法价值目标,才能使经济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可以在价值目标同一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和作用,不致因价值的紊乱而互相冲突,近而有助于我国现代经济法的理性运作。 个人所得税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其法律价值的确定,应受制于经济法公平价值之下,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动态层面的实施均不能弱化公平价值。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在他的赋税论中,比较深入地研究了税收问题,第一次提出了税收标准理论,即围绕公平负担赋税观点来论述。他认为,“公平”就是要对任何人、任何团体“无所偏袒”,税负不能过重。英国古典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一书中系统地提出:“每一个国家的臣民应当他们各自的能力尽可能地为维持政府
7、作出自己的贡献,也就是应该根据他们在国家的保护下所享受的收入按比例作出贡献。” 即衡量一种税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志是纳税人税负的轻重是否同其享受公共利益的数量相适应。当代着名的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在对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的税收原则理论进行了理论总结归纳后,认为:“每个纳税者应对政府费用承担他合理的份额。尽管确定“合理的份额”可能有很多标准系数,但可以清楚看出马斯格雷夫对税收分配的主张是应该以“公平”为价值取向。 政府的使命是履行公共职责,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而社会的每个成员又必然受益于公共产品,甚至为了更好地、安全地享受自己的既得或是期待利益,他们强烈呼吁政府提供更完善的公共产品,这必然要求每一
8、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尽公民的义务,向政府缴纳税收,承担公共产品的成本,以维护政府的有效运行。在现实中,那些收入高、来源多的人在社会中无形受益会更多(尽管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他们理应较多地分担公共产品的成本,近而才能体现实质上的公平。另外,任何法律都有她生存、运行的环境,当前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到了威胁社会和谐的警戒线,作为秩序维护手段的法律当然应该发挥其价值,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对个人社会收入的分配调节,以尽力缩小贫富差距,维系社会安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细之,就要求公民赋税上的公平,每个公民(除那些残疾人等外,应对他们给予不征或少征的关照)都应纳税,同时,国家通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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