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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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学校名称:兵团电大农三师分校 专业名称:林业技术专业 姓 名: 学 号: 注册号码: 导师姓名: 导师签名: 目 录一、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征1(一)举证责任的内涵1(二)举证责任的分配2二、我国确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理由3(一)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之特点3(二)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4三、现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之益处4(一)当事人主义模式4(二)职权主义模式5四、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规则的发展趋势5(一)完善举证时限制度5(二)设定法定限期举证制6参考文献7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但是人应当举出证
2、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关于举证责任实行的是有限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和民事诉讼相比有较大的差别。下面,笔者就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进行粗浅的分析。一、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征有学者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行政诉讼责任的规律性分担规则。”按照这种规则,“当事人只要提出某种诉讼主张,就有责任举证。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但是提不出证据,或证据之证明力度不够,通常来说,当事人多半败诉。即当事人肯定或可能多半败诉。”(见行政诉讼原理及名案解释第542页,刘善春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谁主张、谁举证”不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因
3、为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仅仅是对提供证据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不是关于结果责任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规定。由于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对结果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根本不是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流行的观点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并予以指责,实际上是无的放矢,弄错了对象。按照这种理解,“谁主张、谁举证”是提供证据的原则,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将其作为提供证据的规则而不是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来适用。不管是将“谁主张、谁举证”理解成举证责任分担规则,还是将其理解成提供证据的规则,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对诉讼的后果
4、有着直接的关系,最终影响到审判的结果,也就是承担败诉的风险。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有限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有被告承担。被告首先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必须举出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无须原告证明其行为违法,被告就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在行政诉讼中,则主要由被告来承担,主要体现在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事实的存在,且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2、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亦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在关于证据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
5、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因为不作为案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以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拖延或没有有效履行职责为由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一定行为的前提,没有申请行为,行政机关拒绝、拖延等不作为行为当然无从谈起。因此,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负的这种举证责任,有的学者又把它称为初步的证明责任,因为这种初步的证明责任只是体现在诉讼的开始阶段,一旦案件进入到实质阶段,就要依据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来确定双方在提供证据方面的义务了。二、我国确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6、的理由1、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据一定的行政程序规则,而这种行政程序规则从流程上来讲,首先是行政主体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行为之前,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其次,应当将有关的事项告知相对人,接着是在作出一项决定或裁决前,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要时,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决定之前,还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只有当前述程序妥当之后,行政主体才可以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某项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之后,最终作出裁决。这种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则决定了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已取得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必然是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当
7、然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因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有义务收集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予以保存。一旦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已过,行政主体是否还应当将这些证据予以保留?换句话说,在某种情况下,如果行政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了起诉期限,后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消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并获得人民法院的同意,而行政主体却不知道此种情况的存在,误以为行政相对人错过了起诉期限,因此没有必要保留原告的证据。此时的诉讼显然对行政主体不利,该如何解决?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按照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只要是行政行为,不论存在着什么样的瑕疵,在被依法消灭前都具有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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