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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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Lifting Appliances Installation, Modernization & General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6年3月23日前 言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 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2012年12月,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
2、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 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 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 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 月,起草组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 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3、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5 月,起草组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 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 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 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2014年9月,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 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 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
4、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 细化了起重机械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的要求,调整了监督检验的范围,完善了 监督检验结论的判定原则,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李向东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尹献德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吴峰崎 徐彬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马溢坚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 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郭宁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卫东中船第九
5、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邱思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刘大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马学文大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邱洪伟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李明奇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吴占稳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陶华强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李 镜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单 楠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尚 洪 目 录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1)附件A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6)附件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7)附件C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8)附件D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32)附件E 起重机械
6、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41)附件F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42)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43)附件H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44)附件J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45)附件K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46)附件L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58)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60)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安装(包括新装、移
7、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统称施工) 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 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第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的监检范围按照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 附件A)实施。起重机械改造、重大修理的监检范围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新制造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第四条 门式起重机中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卸
8、船机)如果采取整机滚装形式出厂,不实施 安装监检,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实施使用前的首次检验。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下同), 在现场分段组装焊接时,_程纳入安装监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安装监检结束后,塔式起重机的爬升和施工升降机 的加节作业过程不实施安装监检,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其作业的操作规程,保证作业安全和使用安全性能。第五条 需要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安装前,施工单位应 当向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检验机构申请 安装监检。样机型式试验与安装监检过程中的性能试验可以同时进行
9、,数据共享。 但安装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应当在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后出具。第六条 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 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抽查,监检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见附件C,以下简称项目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安装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执行。监检过程中的试验载荷由施工单位负责配备。本规则监检项目中含吊具(注1)和轨道(轨道基础除外)的检验,不含索具(注2) 的检验。监检项目和要求中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的相关项目适用于附件B中的大型起重机械和新出厂的冶金桥式起重机。起重机械上所附设的
10、升降装置和用于安装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设备,作为整机的附属装置随同整机一并检验,其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注1: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或者链条)联结起 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属于起重机械本体的一部分,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等。注2:起重机械索具,是指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用具,如用于捆绑重物并且联结吊钩的绳索、吊带、链条等。第七条 监检项目和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和基本要求。检验机构 参照监检项目和要求以及监检项目表,根据起重机械安装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特点增 加安装监检项目和要求,根据改造、重大修理和移装的具
11、体情况调整相应监检项目 和要求。第八条 施工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具体要求如下:(一)A类监检项目,检验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按 照监检项目和要求,进行资料审査、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并且进行确认,判断是 否符合其相应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监检项目和要求,进行资料审查、现场监督、 实物检查(可抽查),并且进行确认,判断是否符合其相应要求。第九条 监检人员在从事监检时,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 (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并且注明监检确认方式 (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实
12、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的技术资料、施工工作见证的 真实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监检工作的质量和检验结论负责。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施 工作业文件、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项目应当不少于本规则的要求。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告知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 表(见附件E),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且提交
13、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二)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三)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五)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前款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提交的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验机构。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监检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反馈单(见附件F)形式书面回复。接受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做出监检安排,不接受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
14、实施施工监检的起重机械状况,按照本规则的要 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等在内的监检方案(或者监检 工作指导书),并且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实施。检验机构至少安排2名监检人员从事施工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工作 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第十六条 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一)质量计划、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二)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名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三)产品技术资料(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四)改造、重大修理的设计文件;(五)施工过程的自检记录
15、、验收资料。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检验机构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于A类监检项目,需要监检人员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 员,并且约定监检时间。第十八条 监检人员应当按照监检方案实施监检,及时确认并且记录。监检记 录包括监检项目和结果、见证材料及其确认方式。监检记录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见证 材料应当具有可追溯性。监检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有怀疑,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施 工单位应当重新核对并且进行处理,监检人员应当重新确认并且记录。第十九条 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 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
16、件G,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发现严重问题(注3),检验 机构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H,以下简称监 检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在与监检人员或者检验机构商定的期限内对监检联络单、 监检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监检意见书应当及时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3:严重问题包括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许可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严重失控,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无法整改,施工单位对监检联络单 提出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有严重影响的情况 等。第二十条 监检项目表记载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应
17、当根据监检记录和以下要求填写:(一)在“监检结果”栏内填写“合格” “不合格” “无此项”;(二)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的工作见证名称、编号或者监检工 作记录的名称、编号; (三)在“记事”栏内填写监检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四)在“检验结论”栏内填写“合格”“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检验结论判定原则如下:(一)监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二)未按照监检意见书中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J,以下简 称监检证书)和起重机
18、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件K,以下简称监 检报告)。监检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检验结论和具体项目及其内容、监检结果;(二)设备基本情况,包括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前的基本情况;(三)施工单位以及现场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单位及其现场的施工组织情况;(四)现场进行无损检测等内容的单项报告(适用于实施现场无损检测);(五)其他情况说明。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监检证书、监检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第二十三条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 起重机械安
19、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L,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不合格通知书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合格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验机构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长期保存:(一)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 原理图等)、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二)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三)监检记录、监检项_表;(四)监检证书和监检或者不合格通知书;(五)A类监检项目的相关IE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
20、外);(六)监检联络单和监律意见书;(七)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申诉意见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设备所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有关监检数据。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同时废止。附件A实施安装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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