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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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涉及的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涉及的条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现行的专利法共修改36处,其中包括: 新增7条 修改25条 将两条合并为一条并作修改的2处 将一条拆分为两条并作修改的2处 总则 原21 改13 增1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原4 改3 专利的申请 原8 改3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原6 改1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原8 改3 增3 专利权的保护 原12 改6 增3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w1、宗旨条款的调整和定义条款的引入w2、明确专利权归属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w3、完善专利授权条件w4、完善外观设计制
2、度w5、维护公众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w6、完善执法措施,加强专利权保护w7、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w8、其他条款的完善1、宗旨条款的调整和定义条款的引入w宗旨条款的调整(新法第宗旨条款的调整(新法第1条)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1、宗旨条款的调整和定义条款的引入w基本概念的引入(新法第2条) 现行细则第2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引入新法第2条 未采纳的相关立法建议 删除第2款和第3款中的“新的) 将“富有美感”修改为“具有装饰性”2、明确专利权归属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共有问题 (新增第15条)(2)表明身份和进行标识的权利 (新法第17条)2、明确专利权归属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共有问题(新增第15条) “中国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专利权的行使问题w专利权不同于有形财产权 共有权利的行使需要特殊的规则w共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行使 约定优先原则 没有约定,适用法定原
4、则w共有人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 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 共有人可以单独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使用费的分配 不能单独实施的:转让、放弃、独占许可、提起侵权诉讼等2、明确专利权归属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2)表明身份和进行标识的权利(新法第17条)现行专利法第15条、第17条合并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标识 两条合并的目的:因增加专利法第15条,造成法条错位,为考虑大家需要重新记忆法第22条第23条,将这两条合并3、完善专利授权条件w(1)扩大抵触申请,采用绝对新颖性标
5、准(新法第22条)w(2)遗传资源的保护与来源披露(新法第5条、第26条)w(3)向外申请的保密审查 (新法第20条) w(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调整和补充 (新法第9条)3、完善专利授权条件(1)扩大抵触申请,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新法第22条)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w国内外范围的公开发表、公开使用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w本人的抵触申请w现有技术概念3、完善专利授权条件(2)遗传资源的保护与来源披露 (新法第5条、第26
6、条)w第5条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我国法律的,不授予专利权;w第22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披露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原始来源 在现行专利法第在现行专利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遗传资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源的保护: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遗传资源,依赖的含义实施条例遗传资源,依赖的含义实施条例现行的专利法第26条增加第五款,规定: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
7、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直接来源:获得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原始来源:自然生长地或者采集地 历史上的起源地3、完善专利授权条件(3)向外申请的保密审查(新法第20条)第一款改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同时增加第四款,规定: “对违反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w中国单位/个人任何单位/个人w发明、实用新型 “在中国完成”,需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发明人的定义w国家知识产
8、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具体程序,将修改后的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3、完善专利授权条件(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调整和补充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调整和补充(新法第9条)细则第13条引入法第9条并明确规定例外情况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w问题的由来问题的由来w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的逻辑关系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的逻辑关系w审查指南的规定及其背景审查指南的规定及其背景w产生的争议产生的争议 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13条第一款规
9、定的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授 予一项专利予一项专利” 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届满后公众实施该技术,却可能被诉侵犯发明专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届满后公众实施该技术,却可能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利权w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原则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上禁止重复授权唯一例外唯一例外 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但必须同日提出明专利,但必须同日提出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
10、止止” 申请人先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不能放弃该专利权转而获得实用新申请人先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不能放弃该专利权转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型专利权4、完善外观设计制度完善外观设计制度(1) 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公的客体范围,提高申请质量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公的客体范围,提高申请质量 (新法第(新法第25条)条)(2) 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新法第(新法第23条)条)(3) 允许允许“关联外观设计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申请合案提出申请 (新法第(新法第31条)条)(4) “简要说明简要说明”成为必备的申请条件成为必备的申请条件 (新法第(新法第27条)
11、条)(5) 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标准 (新法第(新法第59条)条)(6) 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新法第(新法第61条)条)4、完善外观设计制度完善外观设计制度 (1)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提高申请质量(新法第)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提高申请质量(新法第25条)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外观设计。” 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 主要志标标识作用主要志标标识
12、作用 “平面印刷品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装袋、瓶贴、主要指平面包装袋、瓶贴、 标贴等附着于其他产品标贴等附着于其他产品之上、不向消费者单独出售的二维印刷品;之上、不向消费者单独出售的二维印刷品; “主要起标识作用主要起标识作用” 是指外观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是指外观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是用于识别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而不是因为产生要是用于识别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而不是因为产生“美感美感”而吸引而吸引消费者;消费者;4.完善外观设计制度完善外观设计制度(2)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新法第23条) 绝对新颖性、抵触申请绝对
13、新颖性、抵触申请 现有设计概念现有设计概念 增加类似增加类似“创造性创造性”的要求的要求与现有设计相比或者与与现有设计相比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修改专利法第修改专利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条第一款,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增加第二款,规定:增加第二款,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在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修改关于权利冲突的规定,增加第四款:修改关于权利冲突的规定,增
14、加第四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修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表达方式,提高外修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表达方式,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排除了与现有设计相比整体视觉效果上实质相同的排除了与现有设计相比整体视觉效果上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包括:外观设计,包括: 与该现有设计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与该现有设计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 仅在非设计要点上与现有设计相比有局部细小区仅在非设计要点
15、上与现有设计相比有局部细小区别的外观设计别的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相比,应当有明显区别设计特征的组相比,应当有明显区别 授权的外观设计与每一项现有设计单独对比,不仅授权的外观设计与每一项现有设计单独对比,不仅应当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实质相同,还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应当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实质相同,还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排除简单的商用性转用类设计排除简单的商用性转用类设计 排除与现在设计不相同但与现有设计的区别对产排除与现在设计不相同但与现有设计的区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的外观设计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的外观
16、设计 允许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允许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起来,判断申请获得外观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之相起来,判断申请获得外观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之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这一标准排除将惯常设计特征、知名设计的特征这一标准排除将惯常设计特征、知名设计的特征组合而成的设计,也排除对多项现有设计的特征进行简单组组合而成的设计,也排除对多项现有设计的特征进行简单组合而成的设计合而成的设计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标准相类似,在外观设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标准相类似,在外观设计授权标准中引入抵触申请的规定计授权标准中引入抵触申请的规定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落实需要排
17、除外观设计抵触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落实需要排除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申请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规定进规定进行修改行修改 他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取他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取得得 他人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取得的权利不影响外观他人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取得的权利不影响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设计专利权的授予4.完善外观设计制度完善外观设计制度(3)允许允许“关联外观设计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申请合案提出申请(新法第(新法第31条)现行第条)现行第31条第二款修改为条第二款修改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
18、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同时出售或者使用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在基本设计基础上,同一申请人对同一产品的外观作出的两项在基本设计基础上,同一申请人对同一产品的外观作出的两项以上的基本相似的设计方案以上的基本相似的设计方案 4.完善外观设计制度完善外观设计制度(4) “简要说明简要说明”成为必备的申请文件成为必备的申请文件(新法第(新法第27条)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简要说明对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重要简要说明对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重要作用作用
19、 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增加了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的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4.完善外观设计制度完善外观设计制度(5) 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标准(新法第(新法第59条)条) 原原56条条新新59条,第二款: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修改为修改为 “该产品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为准”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能将外观确定外
20、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能将外观设计抽象出来,使之脱离专利文件限定的采用该外观设计的设计抽象出来,使之脱离专利文件限定的采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单独予以保护产品单独予以保护 对对“该产品该产品”的理解也不就仅仅限于完全相同的的理解也不就仅仅限于完全相同的产品,在类似产品上采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设计产品,在类似产品上采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设计 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现在规定存在的问题:有时会导致不适当的扩大现在规定存在的问题:有时会导致不适当的扩大/缩小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缩小外观设计
2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简要说明记载了产品名称、产品用途、产品的设简要说明记载了产品名称、产品用途、产品的设计要点等计要点等 解释的效果:可能扩大解释的效果:可能扩大/缩小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缩小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保护范围的保护范围 解释的目的: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解释的目的: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更为合理更为合理4.完善外观设计制度完善外观设计制度(6) 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新增第(新增第61条)条)原原57.2新新61.2: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
22、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5.维护公众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维护公众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1)完善有关强制许可规定(新法第六章)完善有关强制许可规定(新法第六章)(2)增加有关平行进口侵权例外的规定(新法)增加有关平行进口侵权例外的规定(新法69条第(一)项)条第(一)项)(3)增加有关药口或医疗器械专利侵权例外的规定(新增第)增加有关药口或医疗器械专利侵权例外的规定(新增第69条第(五)条第(五)项)项)(4)增加现有技术抗辨的规定(新增条)增加现有技术抗辨的规定(新增条62条)条)(5)专
23、利权无效决定的溯及力问题(新法第)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溯及力问题(新法第47条)条)(6)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新法第)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新法第61条)条)(7)侵权产品不知情免赔的范围中增加)侵权产品不知情免赔的范围中增加“许诺销售许诺销售”(新法第(新法第70条)条)5.维护公众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维护公众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1)完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新法第)完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新法第48条)条) 商业性商业性/一般专利强制许可一般专利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
24、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对竞争者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与与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衔接的衔接 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垄断行为的认定垄断行为的认定 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 实施的含义实施的含义专利法第专利法第11条条 “未充分实施未充分实施”的含义的含
25、义 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5.维护公众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维护公众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1)完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新增第)完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新增第50条)条) 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符合制造并将其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实施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的有关决议,在规定条件下,允许将依实施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的有关决议,在规定条件下,允许将依据强制许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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