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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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咨询MACRO/ 十堰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十堰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规划设计 / 投资分析 摘要说明消防产品行业销售模式根据产品是否通过经销商销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种是通过经销商销售给客户的经销模式,另一种是直接将产品销售给客户的直销模式,及两种销售模式的有机结合。目前,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多数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国内消防行业销售中间环节主要有各级经销商、代理商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商(或建筑工程总承包商、简称工程商)。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单位需拥有相关资质,且因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作为消防产品最终用户的业主单位一般将消防工程承包给工
2、程商或建筑工程总承包商,由其负责消防设计、消防产品的采购与安装及消防验收。因此销售的价值链可表示为“生产厂商工程商最终用户”,或者为“生产厂商经销商工程商最终用户”。整个消防产品的价值链,还包含了售后服务、维护、更新等多个环节。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尤其是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以来,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我国消防产品行业目前已经成为充分竞争、高度市场化的行业。目前,我国各类消防产品供应商企业能够生产绝大多数种类的消防产品,基本可以满足我国防火灭火的需要。消防产品供方市场已告别了短缺时期,步入一个市场供需相对平衡的时期。虽然从总量上看消防产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品数量和品种都已基本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但是
3、从结构上看,我国消防产品市场还存在部分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不足的情况。例如,如灭火器、应急灯等等低端产品已出现产能过剩。针对高端产品不足的现状,部分行业领先企业正在通过加强技术投入、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将原来依赖进口的高技术产品逐步实现国产化,弥补高端产品的供应缺口。消防产品的应用不受地域性限制,但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消防产品需求相对较大。从生产企业地区分布来看,多数生产企业分布在东部地区。该消防设备项目计划总投资14422.0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850.5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5.24%;流动资金3571.4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4、24.76%。达产年营业收入32359.00万元,总成本费用25663.11万元,税金及附加266.05万元,利润总额6695.89万元,利税总额7885.51万元,税后净利润5021.92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2863.59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46.43%,投资利税率54.68%,投资回报率34.82%,全部投资回收期4.37年,提供就业职位648个。认真贯彻执行“三高、三少”的原则。“三高”即:高起点、高水平、高投资回报率;“三少”即:少占地、少能耗、少排放。基本信息、项目背景及必要性、项目市场前景分析、产品规划、选址评价、项目工程设计说明、工艺技术分析、环境影响分析、企业卫生、风险性分析
5、、项目节能、项目实施安排、项目投资估算、经济效益、项目总结等。第一章 项目背景及必要性一、行业发展背景分析(一)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2、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整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对部分产品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3、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充分认识独立式
6、感烟报警器重要作用,指出应用的场所和部位。独立式感烟报警器的技术要求和维护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火灾报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5、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刻吸取云南独克宗古城、贵州报京侗寨火灾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6、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质监、工商、公安三个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从法规层面建立了消防产品监管联合执法体制;健全完善
7、了消防产品质量的责任体系;提高了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了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7、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将“室外装修、建筑保温、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列入管理范围,将“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列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8、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规范了境内所有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时进行型式批准申请、评价及监督管理的过程。9、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并对各项认证认可活动予以规范。(二)近年来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1、消防产品获得国家产业政策支持2013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8、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主要修改包括:限制类“十五、消防”第1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修改为“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第2项“灭火器项目”修改为“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此次修订将独立式火灾探测器从之前的“限制类”中剔除,在灭火器项目中,也将限制类项目明确为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项目。2015年11月2日,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
9、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5289号),明确提出:“积极推动发挥独立感烟报警器的火灾防控作用”,“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应用范围”。2019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将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第十五类“消防”所涵盖的全部产品移出限制类,改为允许类。其中主要产品: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2、加大监管力度、规范行业发展、提高进入门槛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
10、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健全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打击力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其中,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国家认监委基于消防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
11、品(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等多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模式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消防行业的产品规范和监管。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实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并根据评价标准将认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在增加监督频次的同时,根据情况实施专项检查或飞行检查,甚至重点监管。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4月发布的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1年第55号)将相关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线型
12、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消火栓按钮等,新增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2013年1月1日起必须取得强制性认证);2014年1月发布的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将产品相关的可燃气体报警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等产品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2015年9月1日起必须取得强制性认证)。如在上述期限内,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18年6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13、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将2011年加入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2014年加入的可燃气体报警产品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去除。总体而言,火灾自动报警产品、自动气体灭火产品多处于强制性认证监管之下,且涉及的细分种类不断增多。随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及覆盖范围的调整、推广,消防设备行业的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大,行业发展在不断规范,进入门槛也在不断提高。3、提高规范标准,提升产品稳定性,促进市场需求新国家标准促进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器的需求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明确要求:A、“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
14、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B、“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C、“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在此之前,多数大型建筑的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等设备的地址总数是超过上述要求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也存在不是独立的子系统的现象。因此,新国家标准的实施将促进满足上述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可
15、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器的需求。2014年8月7日起正式实施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2013)对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逐一按照标准维修检测要求和接入复检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均应合格;并应每年抽取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新规范的实施对消防产品系统的稳定性和报废期限提出了更高和更明确的要求,同时也促进
16、了消防产品的市场需求。防火门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受国家标准和相关部委鼓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规定:“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公安部关于对防火门监控器设置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7159号)中提到:“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外,其他防火门目前暂不强制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但是,鉴于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能及时掌握防火门的启闭状态,确保火灾时防火门能够有效发挥防火分隔作用,所以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在水平和竖向疏散路径的防火门上,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国务
17、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中明确指出:“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电气火灾综合治理2017年工作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84号):“至2017年底,全国共对13万余栋公共和民用建筑、4.2万个村寨的电气线路进行改造,累计改造线路6000多万米,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万余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
18、应有区别”;“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上述规定明确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及防火门监控系统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联网。(三)行业发展的影响因素1、有利因素(1)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保持高位我国经济近年来保持稳定发展,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持续在高位运行。消防行业与国民经济及固定资产投资紧密相关,一般而言,消防行业的增长与固定资产投资的
19、增长相匹配。近两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前些年有所下降,但GDP年增长率仍保持在6.5%左右。我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总额由2013年的436,528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635,636.00亿元,5年间的复合增长率达7.81%。我国经济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平稳增长,带动了消防行业增长。预计未来我国经济仍将保持稳定增长势头,消防行业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2)我国城镇化率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我国城镇化率于2000年达到36%以来,平均每年以1.31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提升,至2018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59.58%
20、。根据中科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现代化报告2010:世界现代化概览,预测中国可能在2040年左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提前10年左右实现中国现代化“三步走”发展战略。如果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至204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超过80%。今后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仍将保持较快速度,大量城市建筑、写字楼、民宅等都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带动消防产品行业的稳步增长。(3)住宅建筑及农村的消防需求将进一步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新增了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计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新增住宅建筑的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近年来,这些建
21、筑防火领域重要规范的修订和实施,规范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住宅建筑里的使用方法,大幅扩大了火灾报警系统的应用范围。各地政府对消防工作十分重视,也陆续出台了对于住宅建筑强制安装消防设施的措施。其中,山东省消防条例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与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也要求在住宅户内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将消防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正式将农村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家法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上述相关措施的出台将极大促进住宅建筑及农村领域对消防安全产
22、品的需求,并且潜力非常巨大。(4)消防行业法规日渐完善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由国务院颁布,随着消防法制的逐步健全,尤其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并将消防产品列入安全产品范畴以来,推动了配套法规和标准的相继出台。2009年、2019年分别对消防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将相关法规要求和标准提高,初步形成了涵盖消防法律、消防法规、消防规章、其他消防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消防标准规范五个层次的我国消防法制体系。到目前为止,近300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落实,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性基础。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
23、发201146号),提出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概念,要求“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该规定对消防安全软硬件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该规定的实施将会推动消防硬件方面的投资的增加。2014年8月7日起正式实施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2013)对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
24、寿命不超过5年;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逐一按照标准维修检测要求和接入复检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均应合格;并应每年抽取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5)消防行业市场秩序持续规范在积极推动国内消防事业发展的同时,政府不断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2013年上半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开始了国内消防行业内力度最大、周期最长的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治理活动,整顿了国内消防行业市场化初期混乱局面,清理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此后,消防行业管理部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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