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条约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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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条约法条约法(The Law of Treaties)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条约法条约法 v条约的基本概念、特征及类型条约的基本概念、特征及类型v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缔结v条约的效力条约的效力v条约的解释与修订条约的解释与修订v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施行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施行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条约一、条约(treaty)的概念和特征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一)概念 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以创设缔约各方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创设缔约各方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拘束力的协议。 特特 征征主体:国际法主体主体:国际法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内
2、容:权利和义务形式:书面形式形式:书面形式标准:国际法标准:国际法英伊石油公司案英伊石油公司案 v 英伊石油公司是一家英国私有公司,由伊朗政府授予其英伊石油公司是一家英国私有公司,由伊朗政府授予其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双方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分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双方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分歧。歧。1951年,伊朗议会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的法律,引年,伊朗议会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的法律,引起了伊朗和英伊公司之间更大的冲突。英伊石油公司认为这起了伊朗和英伊公司之间更大的冲突。英伊石油公司认为这些法律违反了以前与伊朗政府签订的有关契约。英国政府支些法律违反了以前与伊朗政府签订的有关契约。英
3、国政府支持该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持该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年5月月26日以单方申请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日以单方申请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v双方的诉讼主张及理由:双方的诉讼主张及理由: 英国认为,根据两国曾经发表过的愿意接受国际法院英国认为,根据两国曾经发表过的愿意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中,伊朗强制管辖的声明,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中,伊朗1932年年9月月19日的声明指出:对于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公约所日的声明指出:对于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公约所发生的争端,愿意依照发生的争端,愿意依照常设国际法院规约
4、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第36条第条第2款款接受常设国际法院的管辖。英国认为,该声明对于接受常设国际法院的管辖。英国认为,该声明对于1932年年9月月19日以后缔结的条约也应适用,国际法院对本案应有管辖日以后缔结的条约也应适用,国际法院对本案应有管辖权。权。v英国政府英国政府还指出:还指出:1933年伊朗与英伊石油公司缔结年伊朗与英伊石油公司缔结的协定,既是一项特许权契约,又是伊朗与英国之的协定,既是一项特许权契约,又是伊朗与英国之间的国际条约。英国与伊朗两国政府根据该条约分间的国际条约。英国与伊朗两国政府根据该条约分别负有义务,所以,违反了该协定,即是违反了国别负有义务,所以,违反了该协定,即是违
5、反了国际条约,因而也违反了国际法。此外,英国政府还际条约,因而也违反了国际法。此外,英国政府还向法院申请了临时保全措施。国际法院于向法院申请了临时保全措施。国际法院于 1951年年7月月5日作出了临时保全措施的裁决,裁定伊朗政府日作出了临时保全措施的裁决,裁定伊朗政府不得采取措施阻挠英伊石油公司照常进行工业生产不得采取措施阻挠英伊石油公司照常进行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这种活动仍然在公司的管理机构控制和商业活动,这种活动仍然在公司的管理机构控制之下进行,另成立一个监察委员会予以监督。之下进行,另成立一个监察委员会予以监督。v 伊朗伊朗则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初步反对意见,理则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
6、初步反对意见,理由是:伊朗的前述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只由是:伊朗的前述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只适用于该声明发表后的条约、协定的争端,而英国适用于该声明发表后的条约、协定的争端,而英国的要求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的要求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1932年以前与伊朗缔结年以前与伊朗缔结的条约为依据的。的条约为依据的。v判决及其根据:判决及其根据:v 国际法院认为,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并不等于在国际法院认为,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并不等于在当时法院已就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肯定结论。当时法院已就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肯定结论。 1952年年7月月22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它对本案没有管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它对本案没有管辖
7、权,并立即终止临时保全措施。辖权,并立即终止临时保全措施。法院认为,其管法院认为,其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之上。本案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之上。本案中,对伊朗中,对伊朗1932年年9月月19日所作出的声明的适用范日所作出的声明的适用范围,英国和伊朗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法院承认,围,英国和伊朗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法院承认,从语法上看,上述两种理解都是可能的。但是,法从语法上看,上述两种理解都是可能的。但是,法院认为,不能建筑在纯语法性的解释之上,只能以院认为,不能建筑在纯语法性的解释之上,只能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作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文本,
8、并充分考虑伊朗作出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是,法院管辖权应出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是,法院管辖权应只局限于只局限于1932年声明作出以后的条约争端。年声明作出以后的条约争端。v 英国政府主张,英国政府主张,1933年特许权协定具有双重性年特许权协定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一项契约,又是两国之间的条约。对此,质,它既是一项契约,又是两国之间的条约。对此,国际法院拒绝接受。国际法院拒绝接受。法院认为,虽然在签订这项协法院认为,虽然在签订这项协议前,两国政府间进行过谈判,但协议本身只能被议前,两国政府间进行过谈判,但协议本身只能被认为是一国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认为是一国政府和外国法人之
9、间的一项特许合同,英国政府并非契约的当事人,英国政府同伊朗政府英国政府并非契约的当事人,英国政府同伊朗政府无契约上的法律关系。伊朗政府既不能根据契约对无契约上的法律关系。伊朗政府既不能根据契约对英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只能向该公司提出要求,英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只能向该公司提出要求,也不对英国政府负担任何契约上的义务,而只对该也不对英国政府负担任何契约上的义务,而只对该公司负担义务。协议文件由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公司负担义务。协议文件由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双方签署,惟一的目的是规定伊朗政府同公司之司双方签署,惟一的目的是规定伊朗政府同公司之间有关特许协议的关系,绝不是调整两国政府间的间有关
10、特许协议的关系,绝不是调整两国政府间的关系。因此,英国政府不能关系。因此,英国政府不能 援引援引1933年协定,要年协定,要求伊朗对其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求伊朗对其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v分析分析 本案涉及到条约的解释方法和条约的本案涉及到条约的解释方法和条约的定义及特征问题。在该案中,法院指出,定义及特征问题。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条约的解释,只能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文本,并充分考虑当事国的意图。这阅读文本,并充分考虑当事国的意图。这一点为一点为1969年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法公约所确认。该所确认。该公约规定,条约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公约规定,条约文字必须按
11、其在上下文中自然而通常的意义加以解释,即通常意义自然而通常的意义加以解释,即通常意义原则。此外,由于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协原则。此外,由于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协议,因此,解释条约还应探究当事国的真议,因此,解释条约还应探究当事国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考虑当事国的意图。实意思表示,即考虑当事国的意图。 v在国际法上,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在国际法上,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才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与国家间订立的协
12、议,是条约,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与国家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内容和形式如何,均不是条约而只是契约。不论内容和形式如何,均不是条约而只是契约。法法院在该案中对以英伊石油公司为一方,伊朗政府为院在该案中对以英伊石油公司为一方,伊朗政府为另一方所订立的特许权协议的性质的理解,正是建另一方所订立的特许权协议的性质的理解,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一个契立在此基础上的。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一个契约为根据对另一个国家提出权利请求。如本案的情约为根据对另一个国家提出权利请求。如本案的情况,伊朗不能以该特许权契约要求英国承担国际法况,伊朗不能以该特许权契约要求英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反之,英国也不
13、能以其为根据要求伊朗上的义务,反之,英国也不能以其为根据要求伊朗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两国之间不存在条约关系。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两国之间不存在条约关系。(三)条约的作用(三)条约的作用 条约在国际法上有重要的作用:条约在国际法上有重要的作用:v1、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确立国际行为、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确立国际行为规则。规则。v2、条约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国家、条约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国家间在国际关系各领域的相互合作关系无不运用国际间在国际关系各领域的相互合作关系无不运用国际条约中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则加以调整。条约中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则加以调整。v3、条约对缔
14、约国有约束力,缔约国遵守有效的条、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缔约国遵守有效的条约,是维护国际关系正常发展的条件。约,是维护国际关系正常发展的条件。v二、条约的名称二、条约的名称 在国际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条约名称主要有以下在国际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条约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几种:q1.1.公约公约 2. 2. 条约条约 q3.3.协定协定 4.4.宪章、盟约、规约宪章、盟约、规约 q5.5.最后文件最后文件 6.6.议定书议定书q7.7.换文换文 8.8.备忘录备忘录 q9.9.宣言宣言 10.10.联合声明、公报联合声明、公报v三、条约的种类三、条约的种类 1 1按照条约的性质,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按照
15、条约的性质,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约和契约性条约。 2 2按照缔约方的数目,条约可分为双边条按照缔约方的数目,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约和多边条约。 3 3按照缔结条约的程序,条约可分为缔结按照缔结条约的程序,条约可分为缔结程序复杂的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的条约。程序复杂的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的条约。 4 4根据条约的内容领域来划分,条约可分根据条约的内容领域来划分,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或领域的条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或领域的条约。约。 v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v四、条约法及其编纂四、条约法及其编纂 q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条约法是
16、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之总和。的国际法规范之总和。q1969年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及及1986年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v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享有的缔约条约的能力或资格。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享有的缔约条约的能力或资格。指缔指缔结条约的主体按照国际法原则,具有缔结条约、规定权利义结条约的主体按照国际法原则,具有缔结条约、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独立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均具有务关系,
17、以及独立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均具有缔约能力。其中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正在争取独立的缔约能力。其中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则是有限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则是有限的。v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缔结条约的权力。缔约权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缔约权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每一国家都有缔约权,但由哪个机关代律规定,存在差异。每一国家都有缔约权,但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规定。一般来说,国家元首表
18、国家行使由国内法特别是宪法规定。一般来说,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因此有权缔约。更常见的是中央政府行使缔对外代表国家,因此有权缔约。更常见的是中央政府行使缔约权。一国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行政约权。一国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等一般无缔约权,除非得到中央政府的授权。单位、地方政府等一般无缔约权,除非得到中央政府的授权。v二、条约的缔结程序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v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经过的过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经过的过程和履行的一定手续。条约的缔结程序程和履行的一定手续。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条约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条约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v根
19、据各国的缔约实践,缔约程序一般包根据各国的缔约实践,缔约程序一般包括:谈判括:谈判(negotiation) 、签署、签署(signature) 、批准、批准(ratification,acceptance,approval)和交换批准书。和交换批准书。谈判谈判 签署签署草签草签: :认证;暂签:临时签字认证;暂签:临时签字正式签署正式签署批准批准 接受或核准: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同样程序 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 正式认可正式认可:国际组织:国际组织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授权代表授权代表二、缔约程序二、缔约程序v2005年年9月月14日,中国外交部长
20、李肇星(中)在纽日,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联合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联合国“条约活动条约活动”中代表中中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国政府签署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v2007年年3月月2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与法国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与法国司法部长克莱芒分别代表各自政府正式签署司法部长克莱芒分别代表各自政府正式签署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三、条约的加入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定的多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定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21、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1、适用的条约:开放性的多边性条约、适用的条约:开放性的多边性条约 2、加入的情形、加入的情形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甲)条约规定甲)条约规定,一,一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乙)(乙)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一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一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意(丙)(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一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一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意 3、加入不以条约生效为条件、加入不以条约生效为条件v四、条约的
22、保留四、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 ()保留的概念与范围()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1.条约的保留是指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注意:注意:v第一,条约的保留应在表示接受条约拘束之时作出;第一,条约的保留应在表示接受条约拘束之时作出;v第二,保留是保留国单方面的声明;第二,保留是保留国单方面的声明;v第三,保留可以采用任何的措辞或名
23、称;第三,保留可以采用任何的措辞或名称;v第四,第四,条约保留的实质目的,是为了排除或更改条约条约保留的实质目的,是为了排除或更改条约 中某些条款对保留国的拘束力。中某些条款对保留国的拘束力。v排除:(声明对条约的某项条款或者某些条款的规排除:(声明对条约的某项条款或者某些条款的规定对本国不适用)定对本国不适用) 排除的条款不对保留国产生拘束力,所以其他缔约国无排除的条款不对保留国产生拘束力,所以其他缔约国无权要求该国履行此款义务。权要求该国履行此款义务。 例如,我国于例如,我国于1975年年11月月25日加入日加入1961年年维也纳外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交关系公约时,对公约第十四条、十六条(教
24、廷使节之规时,对公约第十四条、十六条(教廷使节之规定)以及三十七条定)以及三十七条(二二)、(三三)、(四四)款(主要是使馆行政技术款(主要是使馆行政技术职员、事务职员职员、事务职员 、私人仆役的特权与豁免、私人仆役的特权与豁免 )做出保留,摒)做出保留,摒除其对中国的适用。除其对中国的适用。1980年年9月月15日我国政府决定撤回对第日我国政府决定撤回对第三十七条三十七条(二二)、(三三)、(四四)款的保留。款的保留。 又如我国在加入又如我国在加入1980年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第时,对公约第1条第条第1款款b项的项的“国际私法导致适用国际私法导致适
25、用”规定提规定提出保留,排除了该条款对我国的适用,因此在我国订立的国出保留,排除了该条款对我国的适用,因此在我国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指一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指一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规范。v更改:更改:(改变条约某项或某些规定)(改变条约某项或某些规定) 保留改变了保留条款的规定,从而更改了该条保留改变了保留条款的规定,从而更改了该条款对保留国的义务。它可以通过限制条约的某项义款对保留国的义务。它可以通过限制条约的某项义务范围,使该义务只适用于原规定情形的一部分,务范围,使该义务只适用于原规定情形的一部分,或者修改条款的规定,使条约义务或者修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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