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学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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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一)词源 (二)词义 (三)概念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人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议。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元,发生争议。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
2、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8、公务员小李去商场卖办公用品,与商场发生争议。10、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11、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儿园将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格权人格权身份权身份权生命健康权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亲属权监护权身份权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准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行为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行为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准则案
3、 例【案情】何某有一栋可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在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张某。【问题】何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原则、自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 平等原则 在德国,一个好色男人经常趁出差或旅游时偷情,气急败坏的妻子提出离婚。在丈夫承诺“今后不单独进行业务旅行或娱乐旅行”后,妻子撤诉了。此后,大概因为丈夫旧病复发原文未具体交待,这是我的合理推测又单独旅行,妻子请求法院强制丈夫履行承诺。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断案? 法院认为,虽然承诺的目的在于防范丈夫旧病复发,以维护婚姻,意图无可厚非,但契约直接以丈夫的行动自由为标的,对其进行
4、人身限制,违反善良风俗,违背了婚姻道德的本质,契约无效。 一名姓黄的男子将自己的全部遗产都留给情人(张某)而没有留给自己的结发妻子(蒋妻),但由于蒋某把持了所有的财产,张某将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兑现遗嘱财产。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 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黄某的立遗嘱行为违反民法通则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张某不能继承黄某的遗产。判决出来以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三)公序良俗的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国家公序(如,避税)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婚姻法32A)性道德(婚姻法46A,有配偶与他人
5、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行为暴利行为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内容。 思考:什么是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分析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甲与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乙是买受人。2、甲在孤儿院收养了乙女孩。 一、含义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6、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客观性与法定性(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以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原无产生某种民事后果的意识,但却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为行为 1、甲为九岁小学生,一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旧金表,随即准备送交公安局。不巧,在乘去往公安局的公交车上被乙将金表
7、窃去。乙请工匠将金表进行装饰后以高价售予丙,并已经交付。丙不日病故,由丁继承丙的遗产(包括金表)。试问:本案中发生了那些法律关系?经过怎样的变动?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 出生时间的认定与证明(1)与母体分离、独立呼吸(通说)(2)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胎儿的权利能力L1: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瑞士民法典L2:在某些事项上,视为已经出生;法国民法典L3: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我国) l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在继承和侵权方面主要在继承和侵权方面l我国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但考虑到胎儿出生后即为婴儿,即民事主体,所以在某种情况下有法律另行规定给予保护。l继承法28条:遗产分割时,应
8、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的人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原则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原则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2)例外无须
9、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例外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许许q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q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法律行为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法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无效无效 但纯获利益的除外但纯获利益的除外 一、监护的概念与意义 二、监护的类型 (一)法定监护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其他近亲属 对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二)指定监护 (三)委托监护 (四)遗嘱监护 张小成(未成年)的父母离异,后来其母杀死其父.法院判处其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小成后随其伯父张强民生活.其祖父母,外祖
10、父母均已死亡. 张小成在监狱中服刑的母亲肖欣迟和她的妹妹肖欣兰签定监护抚养协议,委托其对张小成行使监护权. 事实上张小成一直随其伯父生活,其伯父坚持其监护权,其所在村委会也同意由其伯父行使监护权. 为此,张强民和肖欣兰为争夺监护权发生争议.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右列亲属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配偶父
11、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q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q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q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q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1、精神病人甲在精神病医院逃出来将路人打伤,谁对损害承担责任?2、幼儿甲在幼儿园用铅笔将幼儿乙扎伤,当时幼儿教师正在电话与朋友聊天,谁对幼儿乙的损害承担责任?3、甲15岁,为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4、甲乙离婚,法院
12、判决13岁儿子由乙(母亲)抚养,一日,儿子将他人打伤,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监护的变更1. 被监护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 监护关系主体一方死亡监护关系主体一方死亡3. 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 监护人辞去监护职责监护人辞去监护职责5. 监护人被撤职(通则监护人被撤职(通则18A-3P)6. 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 一、住所的概念 (一)住所与居所 (二)住所与户籍 (三)确定住所的标准 民通第条: 1、公民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2、经常居住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视为住所。 3、公民
13、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邓某,男,原户籍所在地是武汉市某区,1985年4月,邓某将户籍从武汉市迁出,5月去广州经商,但户籍并没有迁入广州市,6月与宋某结婚,宋的户籍所在地是广州市某区,后来两人生下一男孩。1986年3月,邓某抛下宋某和孩子,离开广州,去向不明。1986年12月,宋某得知邓某居住在珠海市某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邓某离婚,并向邓某所要孩子的抚养费。 法人是和自然人平行的另一种民事主体,是一些社会组织并 由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义务主体。 法人是一种由法律所拟制的“人”,和自然人一样享有人格,赋予其以主体的法律地位。 (
14、一)法人是社会组织 这是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既可以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存在和活动。 (二)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 只有具备法人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三)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1 1、独立的组织:、独立的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彼此独立;法人的组织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 2 2、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的其他财产。 3 3、独立的责任:如果法
15、人违反民事义务,、独立的责任: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者不承担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者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成立 1、内容合法 2、程序合法(1)特许主义(如机关法人)(2)许可主义(如学校)(3)准则主义(如公司)(4)强制主义(如工会)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条件和保障。 1、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2、最低财产限度。 这里的经费,主要是针对实行预算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说的。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学理上的法人分类一
16、、学理上的法人分类二、立法上的法人分类二、立法上的法人分类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F 1. 不同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始于法人2. 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F 3. 受法人宗旨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F 1.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同时产生,同时终止F 2.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F 3. 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来实现 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
17、业 (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由个人所有 自主经营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1)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2)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 (3)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3、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不具
18、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体。 个人合伙合伙人事先未订立书面协议,有口头合伙协议并且经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该口头协议具有效力。 2、特点、特点 (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联合体 (4)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的出资(二)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出资,否则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合伙人必须出资,否则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16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缴付的出资总和。
19、出资部分归合伙人个人所有。 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的经营积累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三)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1)合伙协议约定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或合伙人一致通过 2、合伙盈利的分配权 3、退伙的权利 (四)合伙人的 义务 1、按 合伙协议约定出资并维护合伙资产的统一 2、承担合伙的债务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 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需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 (五)入伙: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1、接受原合伙合同 2、除另有约
20、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退伙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一、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成立时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依据成立时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是否(依据是否互为给付)互为给付)三、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
21、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民事行为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要件(依据民事行为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要件)四、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依据民事行为成立时是否需要法定形式)(依据民事行为成立时是否需要法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口头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二、书面形式三、三、推定形式推定形式四、四、沉默形式沉默形式 1、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2、甲在家,发现院子里跑来一匹马,于是喂养起来,两天后马主人来寻马,要求甲返还马匹。 3、甲到商场,看到照
22、相机,标价格为1000元,物美价廉,实价10000元,后商场发现,要求补差价,发生纠纷。 4、甲到商场,看到照相机,标价格为10000元,实价10000元,买之。 1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特征: 1、绝对无效 2、自始无效 3、当然无效 二
23、、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民法通根据民法通则第则第5858条,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条,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种类: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种类: 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 2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4 4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 5内容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内容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6 6以合法形
24、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7 7其他无效的民事行为其他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概念和效力特征 (一)概念: 可撤消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消权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一)效力特征:相对无效(如果被法院撤销就无效,如果不被法院撤销就有效。在法院撤销前已经生效,但法院的撤销裁判具有溯及力 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59 条及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撤消的民事行为有 以下五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胁迫而事实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
2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撤消权 1、撤销权人 2、撤销权应当在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超过5年的撤销权消灭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效力特征 (一)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特征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变为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 被有权人追认的开始生效,被有权人拒绝的开始无效。在有权人追认前效力不能确定。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四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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