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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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02年 7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自2003年1 月 1日起施行。现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所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设备?办法所调整的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该办法是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制定的,因此所调整和监管的产品范围应按照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有关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
2、全附件不适用本办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检验机构有哪些职责?一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权。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取得制造许可证并且经过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根据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行政许可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把锅炉压力容器的许可级别划分为A、B、C、D四个许可级别。国家质检总局对A、B、C级锅炉压力容器进行许可审批,颁发许可证。各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的D级锅炉压力容器许可进行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许可证。二是执法检查权。特种设备安全监
3、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对其质保体系的运转、制造资源条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三是强制检验权。本办法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质量义务? 办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规定了如下义务:一是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义务。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制造活动。同时,制造企业必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使用许可证。二是对产品质量负责,并配合、接受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义务。四、办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严格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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