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地区商业银行枪支弹药管理方案计划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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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枪支弹药的管理,严防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损毁及走火等案件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配备枪支弹药的机构。第三条 本行及其所辖机构执行武装押运、守护任务的保卫部门及设有金库的营业场所,经有权公安机关批准,可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第四条 枪支弹药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配枪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枪支弹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枪支弹药管理的领导责任;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负责枪支弹药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审批工作,承担管理责任;保卫
2、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枪支弹药管理的执行和落实,承担枪支弹药管理直接责任;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枪支保管和使用各项规章制度,承担枪支丢失、被盗(抢)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相关后果和法律责任。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支行枪弹管理岗位职责:(一)持(管)枪岗位1、认真执行枪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树立高度责任感和枪支使用安全意识。2、按规定填写枪支弹药领用、枪柜钥匙交接登记簿, 正确履行枪弹交接手续。3、熟练掌握、运用枪支使用安全操作程序和持枪、验枪、装退弹要领。4、按要求进行枪支定期擦拭保养,保证枪支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5、携带枪支执行任务时,要做到“枪不离身”,保证枪支随时处于可控状态。
3、遇有紧急情形时,会正确判断并按规定正确使用枪支。6、发生涉枪案件、鸣枪或走火伤人事故,应立即向本级行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及时保护好现场。(二)保卫部门负责人1、负责本级行枪支弹药管理规章制度执行、落实工作。2、建立“一枪一档”档案及枪柜钥匙、枪弹保管、领用交接等登记簿,做到枪弹底数清、情况明,账物相符,保证枪弹随时随地处于可控状态。3、负责持(管)枪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强遵纪守法及安全意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掌握持(管)枪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不良苗头应及时报告。4、熟练掌握、运用枪支使用安全操作程序和持枪、验枪、装退弹要领。5、按要求进行枪支定期擦拭保养,保证枪支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6、携
4、带枪支执行任务时,要做到“枪不离身”,保证枪支随时处于可控状态。遇有紧急情形时,会正确判断并按规定正确使用枪支。7、发生涉枪案件、鸣枪或走火伤人事故,应立即向本级行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及时保护好现场。(三)行长或分管行长1、负责贯彻实施枪支弹药管理相关法律规章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2、负责本行枪支弹药日常管理事项审批。3、负责本行枪支弹药配备、调配事项审核。4、定期对本行枪支弹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5、负责按总行要求组织人事、保卫、监察部门对持(管)枪人员进行考核。6、总行枪弹管理岗位职责:(四)保卫部门枪弹管理岗1、负责本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完善。2、负责办理枪支弹药的申购、
5、调配等事宜。3、负责对各支行枪支弹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4、负责组织全行持(管)枪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工作5、负责协调公安部门办理枪证、持枪证证件工作6、负责全行枪支弹药管理数据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7、协助保卫部门负责人做好涉枪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案件上报工作。(五)保卫部门负责人1、负责贯彻执行枪支弹药管理法律规章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2、负责全行枪支弹药管理情况的指导、检查。3、负责审查枪支弹药的申购、调配等管理事项。4、组织枪支弹药专项检查和涉枪案件防范工作。5、负责开展涉枪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行长或主管行长1、建立健全枪支弹药管理责任制。2、负责枪支弹药的申购、调配事项的审批
6、。3、负责全行枪支弹药管理工作的组织、督导。4、负责组织涉枪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三章 枪支弹药的配备第六条 枪支弹药配备坚持“依法配备、严格管理、责任明确、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七条 符合枪支管理条件的金库配备守库专用防暴枪2支,每台专用制式运钞车配备押运专用防暴枪2支。每支枪配备装备弹40发,其余子弹作为训练弹。执行押运、守库勤务时,随枪装备4-5发装备弹,遇有长途押运任务时随枪弹药数量可适当增加。公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本行枪支弹药归口保卫部门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调配、上缴或处置枪支弹药。第四章 枪支弹药的保管和使用第九条 枪支弹药管理应落实分
7、级安全管理责任制。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管理、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都要逐级签订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责任书,明确枪支管理使用职责和有关法律责任,确保枪支安全。第十条 枪支弹药应当集中保管,完善各种安全防范设施。配枪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弹保管库(室),枪弹库(室)必须安装防盗门、铁栅窗、保险柜、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装置,并有24小时双人值守。第十一条 枪支、弹药必须分开存放,按照“一枪一档”要求建立完善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账物相符。配枪单位要配置坚固安全、存取方便、符合枪弹分存规定并经公安部门认可的专用枪柜。枪柜钥匙实行双人分管,严禁由一人同时保管两把钥匙(密码)或一人
8、开启枪柜,枪柜钥匙实行平行交接,不得交叉。枪柜备用钥匙由保卫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妥善保管。第十二条 枪支弹药管理责任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对所管理的枪支弹药逐枪、逐弹、逐证清点核查,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三条 本行枪支弹药是专门用于执行守库、押运任务专用武器,严禁非执行勤务或非训练时持枪,严禁不符合配枪资格人员或违反持枪程序与要求持枪。5枪支弹药实行执行任务时领用,完成任务后交回的管理制度。各级保卫部门应健全枪支领用交接、枪柜钥匙交接、枪支检查等登记簿,严格审批、领用、登记、交接等手续。登记簿填写应准确规范,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名,不得有错签、漏签、补签或委托他人代签的现象,并归档妥善保存,
9、方便查阅。第十四条 公务用枪枪证、公务用枪持枪证统一由保卫部门专人集中保管,实行领用、交回制度,防止遗失。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公务用枪枪证、公务用枪持枪证和个人身份证明,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临时性管制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场所内携带枪支:(一)严禁人枪分离;(二)携枪到不准佩带枪支的地区和场所执行任务时,要按照枪支管理规定办理枪支存放手续;(三)执行押运任务必须双人同出同归,不得擅自持枪行动;(四)严禁枪口对人或用枪开玩笑和狩猎;(五)严禁随意鸣枪;(六)严禁携枪探亲访友、回家或游览;(七)严禁携枪饮酒或酒后携枪;(八)严禁玩弄枪支。第十五条 持枪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
10、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第十六条 持枪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枪支:(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第十七条 使用枪支后或发生涉枪案件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发案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处理好善后事宜,事发行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迅速上报总行,配合上级行和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和查处。第五章 持枪人员的条件、审查及培训第十八条 持(管)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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