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重要资料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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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一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不仅 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领域实行招标制度,政府采购、机电设备进口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科研项目服务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也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可分为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2.相关法律规范)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国家主席令(颁布) 法(一般称谓) 招标投标法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 条例(一般称谓) 中*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地方人大公告(颁布)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规
2、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 部委令(颁布) 办法、规定(一般称谓)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制定) 地方人民政府令(颁布)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 通知、意见(一般称谓)纵向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按情况而定)横向效力层级: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一般规定,新规定旧规定特殊情况: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 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3、,由制定机构裁决;3.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时,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因为部门、政府都隶属于国务院)。要会根据文件标题,分清属于工程、货物或是服务类招投标规定一系列招投标综合性规定:1. 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2.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1.中央投资项目;2
4、.申请中央投资补助;3.转贷或贷款贴息500万以上(含本数)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4.(需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3. 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4. 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5.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建设部(负责认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国家发改委(负责认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 商务部(负责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财政部(负责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省级药品监督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科研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科技部(负责认定)6. 有关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
5、规定7. 招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与招投标活动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1.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产品2. 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通用法律 合同法 民法通则 担保法3.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4. 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继续实行审批制:采用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采用 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报告。对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核准制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目录外的项目 备案制外商投资项目, 核准制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5. 利用外资的相关规
6、定主要形式:一 组建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企业(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二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三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招标投标法 第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 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范围: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国内的各类主体,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但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
7、以适用其他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基本原则:公开原则,信息透明公平原则,机会均等公正原则,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诚实信用原则,诚信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招标人: 法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没有自然人)具备的条件:一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基本条件: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二 依法进行招标。满足后才能成为招标人。投标人: 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自然人)。具备的条件:一 响应招标(愿意参加只是潜在投标人。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
8、者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招标文件,接收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二 参与投标竞争。满足后才能成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一旦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2.(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第三章 招标的规定一、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一)范围: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进行了规定。我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及与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1. 大型基础设施
9、、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规定:(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例如 石油、天然气、煤炭、新能源、铁路、公路、邮政、电信、防洪、道路、桥梁、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例如 供水、供电、供气、科教卫、体育、旅游、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
10、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 国家融资项目:(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1)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2)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3)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二)机电产品项目的范围: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3.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
11、机电产品;4.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5.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6 其他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三)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1.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有国务院确定并公布;2. 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二)规模标准:(一) 工程建设项目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
12、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的标准,但是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进行部分调整,但不得缩小上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商务部规定: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三)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数额标准:单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三)
1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具体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以下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交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1.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 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3. 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 其他原因(二)工程施工项目: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以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 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
14、的工程,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5. 在建设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承包能力的;6. 其他情形。(三)机电产品国际采购项目:1. 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2. 共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3. 旧机电产品;4.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5.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进口机电产品;6. 供生产企业级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7. 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8. 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价50%的机电产品;9. 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10. 供产品维修用的零
15、件及部件;10. 其他情况。二、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一)招标条件:(手续和资金)1. 招标项目:按规定先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 招标人: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具体如下:1.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1)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办理了手续,取得了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可行性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a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b拟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或自行招标);
16、拟自行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c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拟邀请的,说明理由d其他相关内容2. 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要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二)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一)公开招标(在指定报刊、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不少于3家)国家重点(国务发展计划部门)、地方重点(省级人民政府)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的条件:1. 项目技术负责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本来
17、涉及此部分是可不招标的)4.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1. 重点项目:国家重点项目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3.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4.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三)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或委托)(一)委托招标1.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
18、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式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二)自行招标1. 自行招标的能力(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工程建设项目:a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b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c 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d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e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若干意见:招标业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
19、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自行招标“采购人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2. 自行招标条件和和核准与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主要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事前监督:一招标人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符合条件,自行办理;不符合条件,要求委托;一次核准自行办理招标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
20、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商务部: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事后管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否则予以相应处罚。需上报备案的书面报告内容:(1)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4)中标结果。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一)招标公告基本内容包括:1. 招标条件(项目名称、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技术要求、招标人名称等)2. 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
21、、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3. 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4. 实施时间5.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6.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7.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8. 联系方式(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账号等)二)资格预审公告三)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与招标公告内容基本一致,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注意: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采用了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招标公告的发布媒
22、介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和招标网。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中国日报建设部:指定报刊网络或其它媒介,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商务部:指定媒介外,同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财政部: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注意:1. 招标公告发布应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2. 发布国内招标公告不收取费用,发布国际招标公告要收费;3. 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4. 拟发布公告文本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名且加盖公章5. 至少在一
23、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指定报纸在发布的同时,应如实抄送中国采购和招标网6. 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内容应相同7.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8. 对使用国外资金的项目,资金提供方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四、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一)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资格预审程序: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3.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和修改;5. 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 对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 审核评审报告,确定合格申请人;8. 向合格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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