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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措施1、要熟悉和掌握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1)施工图及其说明文件;(2)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评标准;(3)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的记录文件;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文件;(4)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程序、验收标准、质量指标等。2、核查承包单位的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1)核查承包单位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与分工的落实情况;(2)检验各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3)督促各级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和上岗;(4)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备和健全。3、施工现场的检查验收(1)现场障碍物(地上、地下、架空)拆除的检查和验收;(2)单位工程
2、定位轴线和高程标桩的施测及验收。4、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1)总承包单位选定的,或建设单位直接选定的分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及分包合同送交项目监理部审查。资质资料一般应包括:企业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专业施工许可证;技术能力;人员配备;机械设备;实际业绩;财务状况;领导层状况;企业信誉情况;其它必要的资料。(2)如发现分包单位所报的资质资料有伪造不实情况,对该分包单位不予核准;如虽经核准,但在今后实际工作中认为分包单位不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时,可向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提出解除该分包单位合同。(3)项目监理部应组织人员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结果及项目监理部意见书面通知
3、包单位或建设单位。(4)未经监理部审核同意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5)分包单位资质审核程序框图详见附件5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设备的质量控制(1)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每批进场时必须有正式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如不具备或有疑问时应补作质量检验手续;有的材料(如水泥、钢材、焊条、砖、砂、石、防水材料、防腐材料、隔热、保温材料、预制构件等)应提交复试合格证书,方可用于工程。(2)大宗材料(如砖、砂、石)可采取随机抽样检查。(3)某些材料(如装饰材料)和制品(如卫生洁具、小五金、高级门窗)购进前应由供货单位提供样品,建设单位组织承
4、包、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同意后方可订货。(4)对于新型材料、新产品,应对其技术性以及可靠性专门考察与测定,并应有法定单位的鉴定证明和确认文件。(5)对于重要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如预制钢筋砼构件),要对其生产制造厂家进行其生产流程及产品质量可靠性的考察。(6)对用于工程的重要设备,于订货前必须进行考察及认定,设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及现行政策、法令的规定。(7)进口材料设备应有进口商检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复试及检测合格。(8)所有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工程师均应进行现场检验并认可后始准用于工程。(9)原则上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对加工厂家(或供货商)的考察、评审,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参与订
5、货合同的拟定和签约工作。(10)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控制程序框图(见下页):6、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控制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机械设备(如混凝土搅拌机、振捣器、打夯机、塔吊等)应在现场审查其规格、型号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其性能能否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7、审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1)项目监理部可规定某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应将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劳动力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专项施工方案,经核准后监督其执行。(2)承包单位应将季节性施工方案(冬施、雨施等)编报项目监理部,经核准后监督其执行。(3)上述施工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发,未经批准,该分部(项)工程不得施工。8、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其它措施(1)主动与当地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联系,以取得支持与指导。(2)严格审查与核准工地试验室,考核其资质、设备仪器,建立定期、不定期考核制度。(3)要求承包单位提出材料试验、施工试验、有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并监督其执行。(4)要求承包单位编制成品保护方案及措施予以审核,并监督其执行。(5)向承包单位说明关于各种工程质量报表的填写方法与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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