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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医科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学校有权依法按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必须强化法制观念,积极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读全日制学生。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四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
2、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生学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处是学费收缴的监督检查部门,各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在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做好配合工作,共同完成学费收缴工作。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执行;学校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组织学生缴纳学费银行卡的办理;学费的收取、登记、查询和管理等。第七条 各学院的主要职责是:按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学费的催缴;学生注册的审核;收费收据的
3、发放;学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签订欠费毕业学生还款协议;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对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等。第八条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供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新生录取后1天内提供录取新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学生学籍异动后7日内提供学生学籍异动纸质和电子信息;新生注册的审核;按规定对由于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问题进行处理等。 第九条 学生处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学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对各学院提出的欠费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及评优评奖等进行审核;对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等。第十条 研究生部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计财处
4、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供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新生录取后两天内提供录取新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学生学籍异动后7日内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纸质和电子信息;对学生宣传国家、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学费的催缴;研究生注册的审核;收费收据的发放;研究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对研究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进行处理;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等。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计财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供留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新生录取后两天内提供录取新生的纸质和电子信息,学生学籍异动后7日内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纸质和电子信息;对学生宣传国家
5、、学校的收费政策、制度,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协助办理留学生学费结汇手续;学费的催缴;留学生注册的审核;收费收据的发放;留学生情况的调查与反馈;对留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对因欠费导致的有关学籍进行处理;对欠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等。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学校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学费收费公示等。第三章 学费的收缴第十三条 学费按学年度收缴,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学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费收缴分离的规定,昆明医科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学费通过银行批扣和网银方式收取
6、,留学生采用汇款及网银方式缴纳学费。第十五条 本科生及研究生学费原则上统一银行卡批量代扣,未能及时参加银行卡批量代扣学费的同学一律通过网银渠道缴纳学费,学校不接受现场现金或刷卡缴费;一年级新生原则上用银行卡批量代扣,如有批量办卡不成功或没有收到银行卡的新生,可以在开学报到时现场刷卡缴费。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应在每年8月15日前将应缴学费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个人银行卡上,学校在开学前委托代理银行集中扣收,学费收据统一打印后通过学院发给学生。如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丢失,学生应到指定银行补办,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登记新卡号,以保证学费能顺利扣缴。第十六条 留学生原则上采用汇款及网银缴纳学费,学校不接受现场
7、现金或刷卡缴费。学费收据统一打印后通过国际教育学院发给学生。如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丢失,学生应到指定银行补办,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登记新卡号。第四章 缴费与注册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学生必须缴纳学费后才能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在开学前一天将学生缴费情况提供给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报到期间向上述单位、部门提供学生缴费的最新进展情况,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缴费情况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九条 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对于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注册。对于违规注册的,要取消该生已
8、注册状态,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本科生、研究生截至每年9月30日,留学生截至11月30日,未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各学院、各教学部,不予安排教学环节;毕业班学生不予安排毕业实习、论文答辩,不出具毕业生推荐表,不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学校停发各类奖学金、取消其各种评奖评优资格。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未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将注销其学籍。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缓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缓,按学校另行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缓交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管理办法办理。第六章 留级、休
9、学、转学、复学、退学缴费与退费第二十三条 学生办理休学、退学、转学等手续时,须补足应缴学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学费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 留级、复学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留级、复学之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果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可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每学年以十个月计),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办理完毕转学、退学报批手续后,持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开具的离校通知书(附有学校领导签署的批件复印件)以及缴费收据原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事宜。第二十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退学或休
10、学,由学生处及时书面告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暂停该同学的贷款发放,如已发放到学校账上,则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退还给贷款银行。第二十八条 对于个别学生因欠缴学费退学的,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本人已经离校的,学院应在一个月内补齐相关退学手续。对其欠缴的学费,学校保留追缴的权力。第七章 缓交学费毕业生欠费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经批准允许缓交学费的学生,应当在毕业前缴清学费。如直到毕业离校时仍未缴清学费的,将会影响到毕业证、学位证的按时发放。第三十条 欠费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需本人及其保证人一同与学校签订在一年内缴清欠费的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交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由欠费学生承担。欠费学生的
11、保证人一般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欠费学生的直系亲属,在未办完离校手续及签订还款协议书前,学校不签发毕业生派遣证。第三十一条 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的学生,未按协议书履行义务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不诚信行为通知工作单位,公布在互联网等媒体上。 第八章 学费收费公示第三十二条 学费收费公示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公示。第三十三条 学费收费公示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十四条 学费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投诉电话等。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学费的收缴完成情况列入各部门年终考核,并与预算经费划拨挂钩。学校每年12月31日对各学院、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学费缴费率进行统计,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经费核拨的依据。缴费率超过90%(含90%)的,预算经费全额下拨;缴费率达不到90%的,预算经费按如下方法计算下拨:下拨经费=预算经费1(90%实际缴费率)第三十六条 成人教育学生的学费缴费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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