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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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科技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反映。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8月2日目录1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管理模式3 第三章 运作方式4 第四章 运作程序5 第五章 申请条件6 第六章 退出方式7 第七章 风险控制8 第八章 考核评估与监督9
2、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编辑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及关于发展创业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
3、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按程序统筹使用部分除外);(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资金来源。第二章 管理模式编辑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投资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成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4、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管理职责,并对省政府负责。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各一名分管领导任成员。第七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会议。(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决议。(四)承办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引导基金实行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制度。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引
5、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第九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二)为引导基金领导小组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第十条 引导基金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广东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省属
6、投资公司。(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至少10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的有关规定,受托管理机构或者其全资子公司已在广东省政府指定的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
7、要职责为:(一)执行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的决议。(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四)按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或跟进投资项目同时进行出资,并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相应股权。(五)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其投资方向。(六)定期向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七)承办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引导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
8、日常管理费,费用来源从引导基金中列支。第三章 运作方式编辑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粤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支持广东省和国家联合参股设立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可采用参股投资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第十五条 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具体要求如下:(一)基金规模。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亿
9、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二)基金投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重点投资于广东省政府确定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八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且有相对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其中,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优先投资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且投资比例不低于60%。(三)存续期限。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8年,不超过10年。(四)委托管理。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五)业绩奖
10、励。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还要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六条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一种运作方式。具体要求如下:(一)投资对象。需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初创期企业;二是项目技术水平国际领先;三是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已确定进行跟进投资。(二)投资额度。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受托管理机构实际现金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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