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Ⅲ.1.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1年2月6日证监发[2001]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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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1年2月6日 证监发200117号) 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 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发行人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
2、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 (二)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 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 披露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 披露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 对不同类别存货(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 周转房)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 (三)披露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 (四)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 (五)披露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确认标准。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出售自用房屋、代建房屋和工程业务, 应单独披露有关收入确认方法。 出租物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建筑施工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物业管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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