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Ⅱ.1.5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2002年2月3日 证监会发行字[2002]15号).doc
《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Ⅱ.1.5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2002年2月3日 证监会发行字[2002]15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Ⅱ.1.5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2002年2月3日 证监会发行字[2002]15号).doc(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5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2002年2月3日 证监发行字200215号) 为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申请首发、增发、配股公司会后事项的监管,确保拟发行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督促其切实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及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和及时,降低发行风险,现对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拟发行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所谓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
2、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二、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1号准则: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在对拟发行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封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02 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1.5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2002年2月3日 证监会发行字200215号 金融证券 发行 证券 审核 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taowenge.com/p-30270262.html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