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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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各创业板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45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深交所网站: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
2、起施行。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3、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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