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xi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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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来源:发布时间:2007-7-20法释20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30日起 施行。 2001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
2、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以下均简称股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
3、的股份。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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