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IV.1.8--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修订)(2008年6月24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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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晖投行在线/规范性文件一览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06月28日 一、 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的“风险准备”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二、在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净资本计算表”之后增加“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三、将第三条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
2、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四、 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五、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
3、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原来版的: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按照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
4、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当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十、在第十七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
5、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十一、 删去第十九条第(五)项。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新规将之删除十二、 在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经
6、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十三、 删去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新规将之删除,改
7、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六)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5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十四、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修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十五、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修改为:“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十六、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
8、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八、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五)项。十九、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新规将之修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二)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新规将之修改为:“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新规将之修改为:“持有
9、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新规将之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新规将之删除,放在28号文不变。 前款所称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新规将之修改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
10、证的,计算股票投资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新规将之删除28号文增加:(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二十、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二十一、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
11、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二)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三)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包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按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风险准备。新规将之删除,28号文改为: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
12、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 (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新规将之删除,在28号文,比例变为5%,5%,8%二十二、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二十三、 删去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保留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
13、资本的5%;保留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保留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新规将之删除,放在28号文不变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新规将之删除,放在28号文,不变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新规将之删除,放在28号文不变。二十四、 在第二十六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二十
14、五、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二十六、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二十七、 将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二十八、 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
15、本支撑”。二十九、 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三十、 将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三十一、 将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三十二、 将第四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三十三、 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
16、义:(一)风险准备:由于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所以应按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使得各项业务的风险准备均有对应的净资本来支撑。(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单个或者多个因素的变化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判断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三)负债、流动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四)资产、流动资产:指自身资产,不含客户资产。(五)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
17、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六)一种证券:指一个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其中,在不同市场发行的股票不属于一种证券,应分开计算。(七)存出保证金项目:指证券公司由于交收时差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存放在其他单位的押金。(八)重大业务:指经过测算,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
18、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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