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9号) 重组停复牌安排及澄清公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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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投行在线/规范性文件一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九号 重组停复牌安排及澄清公告要求 一、上市公司在获悉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披露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相关并购重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的要求向本所申请股票连续停牌,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若公司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30天的规定期限完成重组预案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日前6个工作日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复牌的申请。上市公司应当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复牌的明确日期。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延期复牌的申请。二、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包括合并、分立),可以在停牌公告中不承诺复牌日期,但应当披露该重大事项的类型。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论证。 三、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或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当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本所ST及*ST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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