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不应受他项权证记载金额限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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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不应受他项权证记载金额限制法考即将开始wtt为考生们整理了“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本站.的及时更新哦。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不应受他项权证记载金额限制【案情】某客户因购房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将他项权证上主债权数额记载为债权数额且债权数额等于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后因客户未按约偿还贷款银行起诉要求还款并行使抵押权。【分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数额是否受他项权证记载金额限制?第
2、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但他项权证上记载的债权数额为本金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一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的规定优先受偿的金额只能以他项权证记载的本金金额为限。第二种意见认为抵押合同没有约定为最高额抵押他项权证上记载的债权数额也并非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金额并不因此受到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限制其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实现优先受偿权。【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一般抵
3、押担保法律关系不同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其担保的债权并无最高额受偿限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而根据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由此可见只有最高额抵押的债权才有受偿的限制而一般抵押的担保范围可以在合同自由约定。2.抵押登记系对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公示并没有改变合同约定的法律关系及担保范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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