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抵押权的行使时限及立法原旨探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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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抵押权的行使时限及立法原旨探寻本站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wtt的及时更新哦。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抵押权的行使时限及立法原旨探寻【裁判要点】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其效力已被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法构建了抵押权的除斥期间制度以限定抵押权的存续。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但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案情】1997年2月18日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因经营资金需要向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二年。原告彭志明用
2、其所有的永政房字971007号房产、原告彭红明用其所有的永政房字971005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为二年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并将房屋产权证交与被告永州市财政局。贷款到期后被告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至今没有偿还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也没有向原告主张行使抵押权原告诉之本院明示不再进行抵押要求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协助原告办理撤销永政房字第971007号、永政房字第971005号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产权证。【审判】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是除斥期间的消灭还是诉讼时效的丧失。抵押权人应当
3、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第三人原芝山区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在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贷款150000元贷款期为二年原告方用其房屋作为抵押抵押担保期为二年贷款、抵押期间为1997年2月18日至1999年2月17日。债权人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应在贷款期满后二年内向贷款方主张权利行使抵押权而本案贷款至今达21年余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未向法院要求保护其抵押权故抵押权已消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协助原告办理撤销永政房字第971007号、永政房字第971005号房屋抵押担保登记手续、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立即将抵押房屋产权证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
4、持。【评析】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以外的民事权利如物权等支配性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的完成其直接效力为抗辩权的发生而非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对抗性权利不具有消灭实体民事权利的效果。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典型为撤销权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其权利归于消灭是一种存续期限的规定因此不会像诉讼时效因中止、中断事由的发生变得不确定。具体到本案中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诉讼时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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