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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代理记账的定义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希望对你有帮助。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拓展代理记账服务领域提升代理记账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连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2、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含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本规范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办税等会计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质量优先原则(一)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账业务。(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优化过程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实施持续改进全面提
3、升服务质量。(三)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办理会计核算。(四)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实行三级审核制。一级审核是对原始凭证和其他原始会计资料进行的审核二级审核是对记账凭证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审核三级审核是对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审核。三级审核应当职能分离各负其责。二、独立执业原则(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授予的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二)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三、诚实信用原则(一)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活动中维持各方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三)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欺行霸市。四、客户权益保护原则(一)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业务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二
5、)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营销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强调公平对待委托单位。(三)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优化内部流程、考核机制等的业务系统强化深层次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四)代理记账机构顺应互联网对行业影响的重大变化深化投诉管理优化客户体验。五、量能承接的原则(一)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诉求和业务环境评估是否满足本代理记账的受托条件。(二)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本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确保本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足以满足委托单位的各项业务要求。第四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
6、求:一、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四、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业务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能够正确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五、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六、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
7、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应当提供以下基础会计服务:一、原始凭证的处理。包括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审核、分类汇总及对各种有问题原始凭证的处理。二、会计核算。对委托单位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时办理会计
8、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三、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会计分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按月编制试算平衡表、银行余额调节表。四、纳税申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编制、审核国税、地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按税收征管要求办理纳税申报。五、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可以提供以下增值会计服务:一、财务服务。为客户提供下列财务服
9、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分析报告、融资、担保、理财等。二、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营业收入分析报告、费用分析报告提出管理服务建议。三、税务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其他税收证明;减、免、退税申请等。四、财税咨询服务。包括财税风险的预警及评估财税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财税处理方案的制定及协助实施等。五、财税知识培训。六、财税档案托管服务。第三章 业务条件第八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能够按会计基础工
10、作规范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的原始凭证资料。二、委托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能够正确填制或者依法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资料。三、委托单位应当具备会计档案的交接、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条件。四、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依法经营强化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备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熟悉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的从业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岗责体系、制度体系、绩效体系和标准业务流程。三、具备且有效执行的保密规则、业务规则、质量标准
11、、风险控制、责任追究、应急机制等内控规范。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满足代理记账需求和客户服务需要的会计核算软件或者信息化系统。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的其使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必须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120号)规定的标准。所使用的会计软件至少具备以下功能: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第四章 内设机构、岗位及其职责第十一条 为保证业务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内设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各岗位之间的不兼容职责职能必须分离。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
12、情况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分别完成代理记账业务的各工作环节。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分离。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相关规定分别设置财务经理、会计主管、核算员等不兼容岗位。其岗位职责分工如下:一、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财务分析、会计报告的审核与报送;(二)负责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抽查与复核(即三级审核);(三)负责对账工作的复核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发现的会计记账错误、账实不符等情形进行处理指导;(四)负责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五)负责会计主管、核算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培训。二、会计主管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收
13、款凭证、付款凭证(含所附原始凭证)等会计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核(二级审核);(二)负责库存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的会计转账业务核算工作;(三)负责账账核对、账实核对、余额调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四)负责月末结账进行转账分录的编制、录入。三、核算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原始凭证接收及其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核(一级审核);(二)负责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等记账业务的核算工作;(三)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往来账核对并对委托单位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四)负责同委托单位出纳人员对接、沟通。财务经理和会计主管须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从业资
14、格。第五章 保密规则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因履行“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获得的或收到的委托单位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委托单位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其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工作中知悉的客户秘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责任体系明确保密措施。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保密协议书至少包含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基本内容。第六章 附则第
15、十八条 代理记账规范分为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具体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本规范。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负责解释若遇有国家财税政策变动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在执行中如遇有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1. 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诚实人说诚实话办诚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
16、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认识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1.接受客户的委托(1)到客户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与客户的总经理及财
17、务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2) 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详细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2)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3.审核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从以下的两个方面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
18、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背财经制度规定是否按计划预算办事是否按成本开支范围办事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准确无误。(3)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象进行贪污作弊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开具阴阳发票进行贪污作弊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不是很清晰的地方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晰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4.对各种
19、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背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背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填制记账凭证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
20、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晰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号登记账簿的要求。(2)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准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3)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4)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5)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6)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6.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内。如果记账
21、凭证是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一般按照如下编号:现收01、现收02.现付01、现付02.银收01、银收02.银付01、银付02.转01、转02依此类推。若遇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需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用编号的方式表示。7.审核记账凭证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2)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包括二级或明细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准
22、确。(3)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晰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8.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1)会计账户运用错误。(2)合计金额计算错误。(3)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4)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5)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9.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各单位在制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规定其传递时间时通常要考虑以下两点内容。(1)根据各单位的经济业务的特点企业内部机构组织人员分工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从完善内部牵制制度的角度出发规定各种会
23、计凭证的联次及流程使经办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及时办理各种凭证手续既符合内部牵制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2)根椐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经济业务的必要时间同相关部门人员协商制定会计凭证在各经办环节的停留时间以便合理确定办理经济业务的最佳时间及时反映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10.会计凭证对数字的书写依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1)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4、如人民币“元”)(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在元位小数点后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或另、毛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4)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三字)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
25、有空白。(6)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人发币.50元,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1.25,汉字大写金额应写壹仟零壹元贰角伍分。又如¥1500.38,汉字大写就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叁角捌分,或人民币壹仟伍佰元零叁角捌分。11.关于根据会计业务的特点书写”;摘要”会计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必须真实。在填写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晰应以说明问题为主。写物要有品名、数量、单价:写事要有过程银行结算凭证要注明支票号码去向:送存款项要注明现金支票汇票等。遇有
26、冲转业务不应只写冲转应写明冲转某年某日某项经济业务和凭证号码也不能只写对账户要求”;摘要”能够准确地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资金变化的来龙去脉切忌含糊不清。12.启用账簿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会计账薄记录的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账责任会计人员在启用账薄时要填写账薄启用表。账薄启用表的填写要求是:(1)填写启用日期和启用账薄的起止页数。如启用的是订本式账薄起止页数已经印好不需再填写;启用活页式账薄起止页数可等到装订成册时再填。(2)填写记账人员姓名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以示慎重和负责。(3)加盖单位账务公章以示严峻。(4)当记账人员或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账薄移交手续并在启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
27、期及接办人监交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行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核算准则、制度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的日常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代理记账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的代理记账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第三条本规范所指业务包括与代理记账业务有关的各项内容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处理、业务资料及档案管理、诉讼及争议处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信息化建设等。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以上业务活动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业务承接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前应安排从业人员调查委托单位的会计核算
28、状况及现实需求。在了解和调查的基础上对业务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了解客户基本情况、接受客户咨询。(二)评估该委托业务的风险。(三)填写委托业务信息登记表。(四)商谈委托代理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五)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租合同或房地产证)、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其他合同及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除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如:业务范围、双方权力与义务、服
29、务期限及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基本条款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应使用委托代理记账合同。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对委托单位负责出纳的人员以及其他业务接治人员进行账前辅导。辅导内容一般包括:(一)明确客户出纳的岗位责任与工作要求;(二)明确原始单据的审核要点;(三)明确原始凭证及资料清单的填写要求;(四)进行企业内部控制要点
30、提示;(五)明确业务交接的手续和要求。第三章 业务处理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第八条代理记账会计核算业务应当根据委托单位的情况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采用相应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一)中型以上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核算。(二)小微型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但下列三类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包括: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31、。(三)行政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四)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五)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六)农村集体组织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核算。(七)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核算。企业规模应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_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确定。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根据业务承接中掌握的委托单位情况分析其会计核算的行业特点及要求根据本规范第八条规定选择、确定该委托单位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会计制度帮助委托单位确定会计报表的格式、纳税申报的税率及管理报表的格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表并经委托单位确认。第十条受托代理记账机构
32、应指定专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单据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会计凭证登记总账、明细账和出具财务报表。采用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软件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120号)及本规范中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从业人员交又复核或者指定专人复核方式确保会计核算的正确性。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单位之间传递原始单据可采用纸质交接、电子凭证交接两种方式;纸质交接包括直接交接和快递或传递。原始单据采用纸质直接交接的交接时需双方签字确认;采用快递方式传递的接收一方收到后及时告知邮寄方以保证原始单据的安全性;原始单据采用电子化交接的由委托方采用高拍仪、
33、扫描仪、手机等电子设备扫描成电子单据通过网络传输方式传递至受托方传输过程中必须保证单据的安全。第十三条对于其他资料的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均应按照日常交接资料清单经当面审核后双方签字确认并签署交接日期。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客户的纳税申报工作保证纳税申报人员相对稳定。纳税申报人员在申报期结束前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编制纳税申报表。采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的纳税申报人员应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进行核验。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采取从业人员交又复核或者指定专人复核方式由复核人员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
34、、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复核纳税申报表的正确性形成最终申报数据同委托方确认应缴税额。第十六条纳税申报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按照同委托方确认的应缴税额划交税款;并在划缴后的5日内向委托方反馈当期报税、交税情况打印保存申报结果形成申报档案。第四章 业务档案管理第十七条代理记账业务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遵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分类建立档案。对每个委托项目均应按照综合类、业务类分别建立两类档案。综合类为委托单位基本层面的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纳税申报等资料。业务类主要是委托单位财务资料如原
35、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会计账册、财务报表以及各种业务表格、交接记录等。代理记账机构应为每一个委托单位建立客户档案清单格式可参照代理记账标准表单并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九条综合类档案在业务承接完成后应当在2日内将承接业务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综合类档案管理人员并签署业务承接确认书。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签署业务承接确认书后3日内建档。第二十条需要委托单位、其他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明作用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提供纸质资料。(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相关资料;(二)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认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三)所
36、记载的事项属于委托单位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四)相关信息可及时在代理记账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五)代理记账机构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代理记账机构对电子和纸质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第二十一条电子档案(包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的输出与打印应按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120号)的规定执行。对于信息系统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质资料:(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委托单位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二)由代理记账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三)可及时在代理记账信息系统中
37、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四)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五)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对电子和纸质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第二十二条客户提交的纸质档案资料属于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由指定的会计核算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整理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移交档案管理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于代理记账业务处理形成的低质会计业务档案资料应于次月射权中根期结来后7日内移交业务类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年终结账后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将纸质业务档案移交给客户填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业务档案资料包括:(一)会
38、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筹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等;(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二十三条业务类档案实行按月归档制在次月10日内完成归档。归档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业务档案进行验收双方在业务档案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职能岗位应与业务办理职能岗位分高。第二十五条业务类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的归档业务档案的归档包括
39、:档案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等。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在进行业务资料建档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整理过程中要拆除大头针、订书针等金属物。(二)材料装帧标准为A4纸材料过小、过窄的要进行粘贴或托裱。(三)在进行档案整理时如发现资料中有很明显的页次混乱、目录填写不完整等问题时要及时将档案退回验收人员重新验收。(四)在整理业务档案的同时应填好业务档案登记表。(五)装订档案前档案管理人员应在业务人员移交的每册档案基础上准备封面、卷内备考表和封底其中封面和封底采用较厚的纸张卷内备考表放封底之前页;(六)档案装订后应及时装盒装盒前应在档案盒封面写清档号和机构名称档案盒脊部写清档号、报告号等内容装
40、盒时应尽量将盒装满节约空间。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整理好的业务档案后在装订过程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不符合要求应填写工作底稿将不能归档的原因列出与业务档案一并退还原业务办理人员。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已归档的业务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及时将清点结果向主管人员汇报。若发现档案毁损、丢失等情况应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写清楚具体原因并逐级上报处理。第二十九条档案入库存放应依据档案载体选择档案柜架。纸质载体档案宜采用密集架存放;磁性载体档案应选择防磁柜存放重要碰性载体档案应异地备份。档案入库前一般应仔细检查。受损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补救。对于易损的制成材料和字迹应采取复制手段加以保护。第三十条档案
41、管理的基础设施应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档案柜架应牢固耐用纸质档案采用密集架一般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的功能。磁性载体档案需要选择有专用保护功能的柜架。(二)档案库房应配置温湿度监控设备及灭火器材、防光窗帘等必要的设施。(三)根据库房管理需要可配置除尘署、消毒柜、去湿机、空气净化器等设备。(四)配备档案整理工作所需要的装订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五)配备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计算机、服务器、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设备以及容灾备份设备、应急电源。(六)库房应保持干净、整洁并具备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温等(八防)防护功能。(七)库房温、湿度应符合J6J25、G
42、B/T1894和DA/T 15对各类载体档案的保管要求对库房的温、湿度应进行定期的测量并填写温、湿度记录。(八)应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的设备运转情况并及时排除隐患。(九)库藏档案应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单物相符。库藏档案发生变化时应记录说明。(十)做好档案库房安全检查和要害部位检查登记制度。第三十一条业务档案属于客户机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或借阅.如因业务需要确需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应当填写业务档案借阅单经过指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借阅。第三十二条在办理纸质档案借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档案借阅只限正式员工办理借阅手续实习生、学生不得办理借阅手续。(二)档案借阅审批单应由借阅人签字不得代借。(三)业务档
43、案的借阅人应及时归还所借档案借阅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如确实需要延期可办理续借手续。借阅档案应采用还旧借新方式不得长期大量占用档案以免造成档案的毁损或遗失。(四)档案借阅人应当保持案卷整洁不得损坏、涂改、拆页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第三十三条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需调阅档案时对方单位需出具书面调阅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经质监与技术支持部门审批后由项目所在业务部门指定人员办理借阅手续限在本单位内进行查阅。属于司法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律师)查阅的还应有代理记账机构指定专人到场方可进行调阅。如需复印相关底稿、借出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场所需单独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报主管人员批准。第三十四条在归还借阅的档
44、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检查档案的完整性收回后将借阅单退还借阅人。(二)归还的档案若出现损坏、涂改、拆页等现象档案管理人员应要求借阅人恢复原样必要时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并追究借阅人的责任。(三)借阅人员若将档案丢失应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写清楚丢失原因并逐级上报处理。(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回档案时应在卷内备考表中进行登记。外部借阅的档案还应保留书面调阅函及相关借阅批件(贴在备考表处)。第三十五条代理记账系统的账套数据应当由负责信息化系统的专业人员实时备份按数据安全要求进行存储并按年生成或输出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电子档案分别编制目
45、录并刻着或者异地云端存储。第三十六条当从业人员办理高职手续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查阅确定其是否存在有欠交业务档案或未归还业务档案的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档案管理人员应催其及时上交。如已丢失的按档案丢失程序办理未查清前不得办理离职手续。档案清理完毕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在员工离职流程表上签字确认。第三十七条业务档案保存期届满后按规定需要销毁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业务档案销毁审批登记单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销毁。第三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同委托单位进行会计资料的移交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由双方指定人员在提前准备的、固定格式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第三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单位终止委托协议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
46、移交给委托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照业务受理协议处理也可由双方协商处理。第四十条交接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四)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第四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人员工作交接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示的内容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会计
47、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二)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楚。(三)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四十二条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从业人员交接由业务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和记账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四十三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存档一份。第四十四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账亲)不得自行另立新账(账套)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四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