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技术规定(2015年度版).doc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技术规定(2015年度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技术规定(2015年度版).doc(3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一五年三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察测绘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二节 建筑退让第三节 建筑高度第五章市政工程第一节 道路交通第二节 管线工程第三节 其他第六章城市景观第七章村庄建设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名词解释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附件三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各
2、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
3、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应加强其对详细规划的引导作用。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交通和市政等需要。第六条 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
4、海绵城市是规划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重要内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构建应贯彻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和统筹建设的原则。第七条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城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鼓励修建绿色建筑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第二章 勘察测绘第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现状、环境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工程
5、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绘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绘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第二条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我市勘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并纳入我市地下空间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第三条 规划监督测量成果包括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三阶段所需要的测量成果。规划编制需要的测量成果是指在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前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数据或通过更新测量获取所在区域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应比例尺数字线划图和各种分辨率的影像图等基础资料。规划审批需要的测量成果是指在规
6、划许可过程中实施的包括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相应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房产面积预测、规划放线和验线形成的测量成果。规划核实需要的测量成果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包括房产面积实测、竣工区域1:500地形图测绘、建筑物高度测量及层高测量、道路工程竣工带状地形图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绿地竣工测量、地下空间竣工测量和房产面积界址测绘所形成的测量成果。 第四条 规划监督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项规划监督测量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规划监督测量实施过程中应执行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逐步向2000国家大地测量坐标系转化。 (三)规划监督测量的
7、依据、成果等资料为电子数据的,应采用如DWG或MDB等常用基础地形数据格式或支持其他常用数据格式转换(如ESRIShapefile、FileGeodatabase)。 第五条 规划监督测量资料应根据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入库要求无偿汇交于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第三章 用地管理第一条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8、。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若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的则计容总建筑面积中应先扣除其相应计容建筑面积。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第二条 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第三条 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部空间
9、进行综合开发。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且符合城市景观及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商业、商务等建筑可跨越城市道路合理设置连廊或过街楼,允许合理利用城市高架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及桥梁两端下部空间设置城市地面道路、小型车辆停车场、养护管理用房及绿化广场等设施。第四条 在选址或制定规划条件时,建设用地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兼容:(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的总体基本平衡;(二)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要求
10、;(三)符合城市景观、交通、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允许对以下几类规划用地进行合理兼容或转换,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除外:(一)一类居住用地转换为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转换为服务设施用地;(二)商业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商务用地转换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与商务用地兼容;(三)工业园区内,一类与二类工业用地兼容,工业与仓储用地兼容。第六条 鼓励居住用地和商业设施或商务设施用地混合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布局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
11、得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第七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混合引导的要求;(二)符合除共同用地边界处建筑后退以外的其他原规划控制要求。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于共同用地边界处统一规划拼建,但除此处建筑后退以外的其他原规划控制要求仍须满足。第八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值控制。表一 建设用地下
12、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商业办公低多层高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m2)5000300010003000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3、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4、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第九条 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且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它相关配套要
13、求。第十条 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两级配置。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社区规划,应同步安排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245号)执行。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应按照湖办第243号执行。第十一条 鼓励在项目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适量停车场地、小型市政设施等
14、。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下限宜符合表三的规定。表三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表用地类别绿地率居住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25%商业服务业15%工业、物流仓储10%公用设施20%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40%交通场站25%注:属于旧城改造范围的,可降低5%。第十二条 沿河道的绿化带宽度应按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控制,无相关规划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省市级河道单侧绿地宽度不宜小于20米,不应小于16米(老城区和工业园区内单侧宽度不宜小于14米,不应小于10米);区级及以下河道宽度大于等于20米的绿地宽度单侧不宜小于12米,不应小于8米;宽度小于20米河道的绿地宽度单侧不宜小于8米,不应小于6米。第
15、十三条 建设用地周边沿河、湖且宽度12米(含12米)以上的绿地应对外开放;宽度12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防洪排涝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景观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灵活布局。第十四条 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增设上述市政设施时,应当进行项目选址论证。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有关容积率、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的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三。第四章 建筑管理
16、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满足日照、消防、环保等各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第二条 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见表四):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住宅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北侧为低层住宅的则取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计算间距可折减至朝向为南北向情况的0.95倍。、正面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3米。如北侧(包括东北
17、和西北侧)为现状非住宅建筑,可放宽至10米。2、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见表五):、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应小于13米。、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2米。、北侧为低、多层非住宅建筑,南侧为低、多层住宅建筑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2米。、东(西)侧建筑为东西向,西(东)侧建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建筑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3
18、、住宅建筑下部为非住宅用房时: 、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下部为非住宅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住宅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住宅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扣除其下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 、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扣除被遮挡住宅建筑下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 、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下部为非住宅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扣除非住宅用房高度。4、同一裙房落地投影面积之上的住宅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第三条 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见表六): 1、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可扣除被遮挡住
19、宅建筑底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的0.4倍,且不应小于24米。被遮挡住宅建筑为现状建筑的,高层建筑与其平行布置的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不得扣除现状建筑底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的0.5倍,且不应小于30米。2、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20米。被遮挡住宅建筑为现状建筑的,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应小于28米。3、当按高层建筑高度的倍数控制的最小建筑间距大于80米时,可按80米控制。第四条 非住宅高层建筑与其南侧(包括东南和西南侧,下同)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见表七): 1、非住宅高层建筑
20、与其南侧平行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包括中高层和高层住宅,本章下同)不应小于24米,与其南侧平行布置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8米,与其南侧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5米。2、非住宅高层建筑与其南侧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8米,与其南侧垂直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5米。第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南侧(包括东南和西南侧,下同)低、多层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见表八):1、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南侧低、多层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且与多层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8米,与低层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5米。2、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南侧低、多层建筑垂直布置的
21、:、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的,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应小于15米。、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的,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5米。第六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包括东北和西北侧,下同)低层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4米,与其北侧(包括东北和西北侧,下同)多层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5米。第七条 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按平行布置时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方位;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时控制。建筑山墙宽度不大于16米的,其
22、建筑间距应按垂直布置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应按平行布置控制。第八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其他建筑的建筑间距,可按多层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控制。第九条住宅建筑山墙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相邻山墙上均开启窗洞时,山墙间距不应小于8米;山墙外设凸阳台(露台)或半凹半凸阳台(露台)时,按阳台(露台)围护结构外边缘计算。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且不应小于11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米(其中一幢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则不应小于15米)。3、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参照本条第1、2款控制。第十条
23、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学校教学楼和老年人住宅的建筑间距最小值应按住宅相应间距的1.1倍控制。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外事、宗教、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其他服务设施、工业、仓储物流、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特殊用地内的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的日照分析等内容应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除老年公寓以外的其他居住类日照分析对象的日照时数不应小于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第十三条 套内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州市 城乡规划 管理 方案 技术 规定 年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