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区成品油市场实施详细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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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湖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
2、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3、,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
4、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
5、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湖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
6、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
7、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第十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申报规划确认,在取得相应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第十一条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商务
8、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的确认请求,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十三条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申请人持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由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第十四条省商务厅对申
9、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湖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二)申请人向省商务厅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油库的名称、具体位置、库容量,建设油库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三)所在地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由其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实地察看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含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油库、加
10、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油库、加油站名称及间距,并对其服务半径、市场需求前景作出说明)。(四)申请人还应提供油库建设经营方案,方案应包括(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油库建设施工方案及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第(二)、(三)、(四)、(五)、(六)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第十六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二)申请人向
11、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加油站、点的名称、具体位置、罐容量,建设加油站、点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还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该高速公路在湖南省境内里程数、沿高速公路左右相邻100公里左右相邻服务区加油站的名称、具体位置。(三)所在地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由其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实地察看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含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
12、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并对其服务半径、市场前景作出说明)。(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三)、(四)、(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第十八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三)项材料。招标方
13、、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招标、竞买人资格,由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定或备案,并下达预核准文件。经依法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可以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第十九条 预核准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申请人参加成品油油库和加油站(点)规划建设土地的投标、竞买,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预核准手续,在取得湖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预核准通知书(附表14)后,方可参加投标、
14、竞买。(一)申报程序 参加成品油油库建设土地投标、竞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省商务厅提出预核准申请,由省商务厅核发预核准通知书。参加道路加油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土地投标、竞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核准申请,由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后,核发预核准通知书。(二)提交材料1、申请人向省商务厅或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预核准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投标、竞买土地的性质、具体位置、面积,拟从事何种经营方式、经营可行性分析等)。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
15、、其它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改)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报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等相关证明文件)。扩(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
16、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改)建符合规划确认,由所在地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省商务厅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办理。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改)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实,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省商务厅布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
17、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登记表(附表5、6)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应将成品油仓储经营(含批发企业油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备案。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
18、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自收到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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