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 初中政治第四册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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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初中政治第四册教案科目 政治文件 六课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doc标题 六课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关键词 前沿观点探求内容 六课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三、前沿观点探求(一)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身权利的主阵地1教师不能体罚学生、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根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相关给予行政处分。如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律
2、,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予以处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或放任不管,不得擅自停止学生上课,更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如发生上述行为,未成年学生或其监护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改正。2学校和教师应对特殊情况下的学生给予特殊教育。(1)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应当适时进行青春期教育,发现学生早恋,应当会同学生家长采用适当方式加以教育,劝阻,使未成年人顺利渡过“青春危险期”;(2)学校和教师对在校学生中的孤儿、离婚家庭子女,再婚家庭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病残学生,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帮助他们克服学习,生活和文化、体育活动方
3、面的困难,教育其他学生尊重爱护他们;(3)对于辍学学生或者违法犯罪学生,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教育,帮助措施。3学校应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如果未能做好上述工作,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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