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制度概念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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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制度概念研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和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应当包括这样一些内容:第一,谈判代表团的承认;第二,集体谈判;第三,集体合同;第四,集体合同的履行;第五,集体合同的监督;第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等等。集体谈判代表团的承认就是指用人单位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组成谈判代表团,双方应当相互承认对
2、方代表团的合法性和对各自主体的代表性。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雇主的,雇主一方对员工方的代表地位应当承认,如果没有这个承认,首先是不能进行谈判的,即便是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也是很难具有实质性约束力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工会承认的规定,因为他们的用人单位往往可能同时存在多个工会组织,这些工会组织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员工群体。多个工会组织是否能够对员工有代表性,则需要首先予以确认,只有这样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才是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各国各用人单位对谈判代表团的承认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分别承认而签订针对不同群体员工的不同集体合同,有的是几个工会组织联合起来共同组成一个谈判代表团与用人单位
3、方面进行集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对其所代表的员工均有约束力。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全国组成统一的工会组织,均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组织系统,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也只有一个合法的工会组织。因此,一般说来不需要对谈判代表团的承认即当然合法性。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一些外资企业中,往往也难免有这样的困惑即工会对员工是否真的有代表性,也就是说工会应当证明自己确实可以代表员工的利益和愿望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更是实际意义上的。在一些非涉外的用人单位中,其实也是存在这样的疑问的,不仅在用人单位方面,就是在员工方面也是存在这样的质疑。而我们的工会组织往往忽略了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因此导致了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怪现象,
4、由此可见,双方代表团的承认在集体合同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一项重要的环节,万万不能忽略。集体谈判是指为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劳资标准双方代表团进行商谈的活动。在商谈之前双方共同或单方应当首先确立商谈的内容即议题。商谈议题需要经过认真的研究,首先有在员工中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员工的要求、法律的规定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商谈的议题。实践中,往往是员工一方代表团首先研究确定议题,然后将这些议题交付用人单位方的代表团。用人单位代表团根据这些议题进行谈判的准备工作。最后由双方共同确定谈判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根据需要,各方都可以依法聘请专家参与谈判。谈判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一般说来无外乎两个阶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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