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王永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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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王永刚刍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王永刚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递增,并呈现出人员结构低龄化、作案过程团伙化、犯罪手段成人化、重复犯罪高发化等特点,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和教育误入歧途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重点回应了这一问题,增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其中设立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运行程序,如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帮教、监督制约的具体
2、内容等,需要进一步细化。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新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根据此条规定,笔者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条件按要素归纳如下:第一,主体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同时,笔者认为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已年满十八岁,但是其作出具体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目的。第二,罪名条件,犯罪主体所犯罪名为刑法第四
3、至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大类罪名正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范围限定为这三类罪名,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第三,罪责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笔者认为,此处的“刑罚”解释为宣告刑更为合适。第四,外部条件,除了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外,笔者认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应满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性要求的必要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悔过情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过,这是通常情况下决定应否给其机会促其自新的主观必要条件。
4、二是社会调查情况。社会调查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等情况的调查。尽管新刑诉法规定了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可以”行为。三是考察帮教措施的落实情况。考察帮教措施的落实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决定后,如何解决其复学、就业、考察安置场所等具体帮教措施落实的问题,即解决在哪里考察、如何考察、谁来考察的问题。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公正公平正义的程序可以起到防止权力滥用和误用、防止放纵犯罪的作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明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有助于检察机关用好这项权力,而且还可以有效预防滥用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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