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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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理论界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呈现以下特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未完全执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必须对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意见,但仍有部分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而对于大多数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也只是流于形式,往往只有“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或者“本公司在过去的一年中注重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重视已有制度的执行”之类的简单评语(李明辉、何海、马夕奎,2003);信息披露各方对内部控制缺乏统一认识。企业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经常以内部管理制度来
2、代替内部控制制度,重视产供销环节的程序控制,忽视内部控制结构的整体协调,较少涉及全面预算控制、职工素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重视对实物的控制,忽视对行为者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对再融资企业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从格式到内容都没有统一,这样的鉴证意见使得信息使用者无所适从;上市公司普遍缺乏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目前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主要是由监事会进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很少。上市公司中仅有为数不多的企业自愿单独地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由此可见,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并未真正的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估。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3、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一)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证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是最严格的,但现行规定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并没有要求对管理当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发表意见;而且评价报告只要求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不要求对外提供。(二)一般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一是内部控制规范不详细。虽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
4、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发表意见,但是仅要求披露“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并未要求公司披露建立内部控制的详细信息以及监事会的评价,这样容易造成披露的形式化,信息含量小。实际上上市公司的披露都以正面评价为主,甚至不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报告前后矛盾。年报摘要允许公司监事会在认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条件下免于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减少相关信息披露和逃避责任提供了机会。二是缺乏对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和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与统一要求,使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5、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意见,但对内部控制披露的形式却缺乏统一要求,如关于公司年度报告中管理当局的陈述没有明确规定,造成相当多的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虽有所涉及,但具体内容只是泛泛而谈,而且经常是几年来内容基本不变,对内部控制缺乏详细而具体的分析。这不仅使上市公司在披露时无所适从,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更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应付敷衍,不披露详细的信息。三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依赖于监事会报告,而没有规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而监事会并非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其发表意见仅是对董事会和管理当局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而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责任。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对本
6、企业的内部控制最为熟悉,最有能力对其进行评价,同时,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Tqdi结果报告给投资者也是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一部分,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实际上是向委托者证明其受托责任。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应该是董事会,监事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所负责任的性质与董事会应有所不同。四是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表意见,从而难以保证内部控制信息的可信度。按照决策有用的观点,任何信息的披露都要有助于决策的形成,因此有用的信息必须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的特点,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中,可靠性是核心。为了保证信息的可靠性,普遍的做法是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进行鉴证并发表意见
7、,从而保证信息的质量。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措施(一)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一是强化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的有关信息,同时要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或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发表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意见。目前虽有规定与要求,但基本还是停留在自愿披露阶段,尽管也采取了措施鼓励管理当局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仍未得到有效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这一内容,应尽快过渡到强制披露阶段。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提供详细的、单独的内部控制报告,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二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
8、围作出规定。如果将内部控制报告仅局限在与财务报告有关的控制方面,报告在提供附加信息、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方面的作用会大为削弱。因为现代内部控制的范围已经扩展到了企业整体的控制,控制的目标也不仅局限于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还要保证经营的效率与效果,以及相关法律的遵循。所以,只评价、披露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不能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信息使用者仍然无法了解企业整体控制环境和实际运作情况,进而无法判断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应考虑内部控制的各个组成要素,评价范围应包括整体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三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做出更详细规定。关于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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