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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类别项目等级职务标准火车轮船飞机其它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一类校领导按实报销二等经济按实报销按实报销二类正高职称人员按实报销二等经济按实报销省内120元省外150元三类其余人员按实报销(软席除外)三等经济按实报销省内120元省外150元注: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第三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除校领导外,出差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30。
2、(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清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二)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与校领导同种同等级交通工具。(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填写乘机审批单,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乘机审批单连同机票办理报销。第五条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开支标准(一)工作人员出差的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
3、据按实报销。(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及支援工作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三)杂费可含出租车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四)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实报销,但不再报销杂费。第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5元。(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及支援工作期间,伙食费每人每天8元,休息日不算。(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较高等原因,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个小时的,凭车票每满12个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费。(四)参加本系统和其它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班,培训学
4、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10元;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超过3个月的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五)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第七条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费与杂费。第八条乘坐火车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而不乘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50%计发给个人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个人补助费;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第九
5、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第十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杂费。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
6、其它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要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
7、用,均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由调入单位发给。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也由调入单位发给。第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发给旅费。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第十四条科研出差仍执行江宁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宁大政202180号)。第十五条本规定经第13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江宁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宁大政19971号)同时废止。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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