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doc
《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潘志恒作者简介潘志恒,1953年出生,1969年参加工作。1980年大学英语专业毕业,1986年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评高级经济师职称(1999年转评为高级律师)。现为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国际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有专著破产法概论(与另一作者合著,1988年出版)。曾发表“论和解与整顿”、“债权转让的风险防范”、“律师的社会地位与律师的使命”等论文十几篇。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潘志恒任何国家加入WTO,都会面临一系列
2、的“入世问题”。所谓入世问题,是指加入国如何调整和变革现存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甚至部分政治制度,使之符合WTO规范体系要求的问题。“入世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与WTO规范体系的不相适应性。“入世问题”的严重程度与这种不相适应性成正比。二是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这是产生“入世问题”的更重要的原因。正是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才使得各成员国的国内制度不但有必要符合WTO规范体系,而且必须符合WTO的规范体系,才使得调整和变革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不但成为必要,而且成为必须。因此,要探讨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就必须从分析和研究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
3、入手。一、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WTO规范体系是由国际公约(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多边协定(如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等),国际组织规章(如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等)。国际组织的决定与宣言(如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定、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对实现全球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所作贡献的宣言等等),以及各国的加入决定书等等组成。这些公约、多边协定、国际组织规章、国际组织的宣言与决定以及加入决定书等无疑都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约束国家的国际行为的规范,因而属于传统国际法的范畴,具有传统国际法的本质和特征。然而,
4、与传统国际法相比,WTO的规范体系却有着显著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对传统国际法所规范的行为范围的拓展,而且表现在对传统国际法的本质特征的拓展。兹一一列举之:1、与传统国际法相比,WTO规范体系的规范对象发生实质性变化。传统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所规范的对象对国家来说,仅是国家的对外行为,或称国家的国际行为。而对国家的国内行为,传统的国际法向来都根据主权原则将其排除在国际法的规范对象之外。与传统的国际法不同,WTO的规范体系,不仅将国家的对外行为作为规范对象,而且将国家的国内行为也作为规范的对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下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WTO 规范 体系 特殊性 及其 我国 行政 法律制度 冲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