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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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韩国于1967年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GATT(WTO的前身),市场的开放有一个较长的缓冲阶段,在充分利用WTO协定中允许的关税和市场准入数量管理手段的同时,利用协定的“灰色地带”,在技术法规、标准、检验等方面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把进口商品对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冲击减至最小程度,特别是在限制农产品、水产品进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韩国表面上已基本取消了进口产品的硬性管制,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利用技术法规、标准、检验等多种技术性措施进行严格控制。根据韩国2021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显示,韩国几乎把所有农产品都置于各种质量安全和检疫法规的保护之下,其主要制
2、度包括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紧急进口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177种进口农产品原产地强制标识制度,农药和有害物质成份标准规定等。韩国依据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种畜等的生产能力、规格标准、畜产品加工处理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水产品法、水产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制订了种类繁多的检疫和卫生标准。如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进口紧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强化原产
3、地标识等。韩国对农产品农药污染控制极严,食品公典对202种农药规定了残留许可基准。韩国公布的2021年版食品公典,对肉类、水产品、乳制品、食品中的抗生素、杀虫剂、激素残留允许基准进行了修订。另外,对农产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严格限制。1961年12月30日制定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和输入植物检疫规则,执行机关为国立植物检疫所,检疫对象为谷类、饲料、原木、苗木、水果、蔬菜、韩药材及植物性产物1000余种,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WTO/SPS协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口植物实行有关病害虫管理。该法规定:凡进口植物(含容器及包装)及明令禁止
4、的品种,必须及时向国立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查;进口的植物等必须附带由出口国政府机构发给的、标明经检查没有携带有关病害虫的检查证明书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由签发机构或检查官直接署名、盖章),否则不得进口。对食品的检查,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国立检疫所依据食品卫生法和药事法执行,根据食品卫生法第7、9条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公典和食品添加物公典的标准和规格。另外对产品成分配合比率、制造方法、容器是否适当,性能说明是否夸张和虚假标志,是否有过分包装,韩文标识是否符合要求等实施检查。食品中的水产品和畜产品(食用肉类)及畜产加工品分别由海洋水产部的国立水产物检查所、国立兽医科学检疫所
5、进行检验、检疫。韩国还依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1961年颁布),实施对牛、马、绵羊、山羊、猪、狗、鸡、火鸡、鹅、鸭、蜜蜂等的进出口检疫,执行机构为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为防止口蹄疫等恶性家畜传染病的流入,韩国政府制订并颁布了粗饲料进口卫生条件。除澳大利亚等18个国家外,其他未列入不受限国家名单的国家和地区生产的粗饲料(指稻草、麦秆、草料类作物,青饲料作物,生物发酵饲料作物,饲料用根菜类、野菜类、树叶类,通过保持自然状态或进行干燥处理,以及一般截断或粉碎切割后生产的饲料)向韩国出口时,必须是韩国政府认可的设施和工厂经消毒和高温处理后生产的粗饲料,而且必须用密封集装箱运输,出口国政府还需签发相应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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