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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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下面是由本站wtt整理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第一条 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教育年度考核目标。第二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至少必须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单位一些重大决策、制度等的讨论制定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第三条 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教
2、育教学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第四条 单位在组织职工进修、外出考察学习、岗位培训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第五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爱岗敬业钻研教材、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教育声誉。第六条 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第七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在产期的女职工由女工委代表给予看望以表关怀。第八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
3、规定。第九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第十条 根据单位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劳动每天在劳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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